张 霞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 201701)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行政救济的法律规定中。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功能有监督、救济和解决争议。在过去几十年的实践中,这一制度因其自身带有高效、便民、便捷等优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行政复议权行使过于分散的模式已不能继续满足当下社会发展更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享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复议管辖机关,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在实践运行中,复议申请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往往会因为复议管辖机关不集中、复议权力过于分散而在复议机关选择上犹豫不决,直接跳过复议选择诉讼。但诉讼与复议相比,具有时间长、费用高、且程序复杂等缺点,所以针对应该复议的争议而选择诉讼不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最恰当的选择。由此看出,现行“条块管辖”模式造成的复议权力过于分散不利于公民行政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依附于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着日常处理行政复议事务的责任。从2013年《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的统计来看,我国在地方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高达30450个,其中能够行使复议的职能机构部门就有2716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