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会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部署,机构改革从中央—省级—省以下地方的次序有机衔接、次序递进,至今已经整体上完成。这次改革体现出顶层设计的明显特质,既是对过去40 余年来各领域,尤其是政府领域的多次机构改革探索经验的集大成总结,同时又是对具有自身制度底色和体制特色的肯定性明示。因而,本次机构改革的整体性成果将呈现出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不会再出现类似这样整体性、大范围的机构改革。然而,国家整体、宏观机构框架的确定并不意味着机构改革的终结。实际上,中央对此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并提出了具体的后续改革的要求。本文首先解析这些改革要求,并在对既往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机构改革的回溯性描述的基础上,总结其经验并对以后的机构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之所以说机构改革还有持续探索的必要,是因为《决定》同时对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两个明确的、具有强烈现实针对性的改革要求。
一是“除中央明确规定外,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赋予地方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决定》明确提出“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要基本对应”外,“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给地方”以增强地方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