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文,解 玥
(1.集美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2.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361021)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心理上尚未成熟,更容易情绪冲动进而实施犯罪,因此,其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应当处以特殊的刑事处遇,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这也成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措施。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有责任、有义务遵守承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很多国家也陆续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卡,符合一定条件的应予以销毁。英国颁布了专门的《前科消灭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四章专章规定“取消刑事污点”的相关程序[1]。这些规定尊重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实现了对社会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对增进未成年人的身心福祉具有重大意义。
为顺应国际趋势,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探索建立少年司法制度。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契合了世界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历史潮流,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和社会回归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