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宜彬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要制定完善有关“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事实上,针对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于音视频领域所具有的风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9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利用基于“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的基本条件与违法类型[1]。以《规定》为切入点,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规制“深度伪造”技术所合成的“非真实音视频”作品的基本立场与主要措施,明确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寻求进一步的完善。
基于“深度伪造”技术合成的“非真实音视频”,是指运用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等新兴技术制作的“非真实音视频”信息,其依托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所形成的智能音视频处理技术,该技术最为核心的特征就在于高度真实性,其在艺术(历史图片修复等)、教育以及自主学习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2]。
从技术层面来看,“深度伪造”技术合成“非真实音视频”的核心是“生成对抗网络”(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ural Network)。所谓的“生成对抗网络”,系透过生成器网络与鉴别器网络互相对抗,使生成器网络所假造出来的影像贴近真正版本,同时也增强鉴别网络判断其真假之能力[3]。与传统合成技术(如常见的PS等技术)相比,其依托算法自主的学习,伪造的行为脱离了人的参与,通过人工智能的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