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培清 宋 晗
(1.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 青岛 26610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34 条是北冰洋沿海国在北极海域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制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和规章的重要依据,而沿海国过度行使这一权利将损害北极海域商业航行的开展。 作为《公约》中的“北极例外条款”或“冰封区域条款”,第234条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长期以来面临争议。 在气候变暖和北极可通航海域拓展的背景下,厘清第234 条的适用争议及其原因,对北极商业航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公约》第234 条的规定和沿海国的立法实践出发,分析海冰消融背景下该条款面临的冲击,在把握北极航道发展面临的矛盾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参与北极航行的策略选择。
第234 条位于《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的第八节。 由于《公约》第234 条本身的规定具有模糊性,沿海国利用第234 条扩大管辖权,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航行权益,在海冰消融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可能更加严重。 为了明确沿海国依据第234 条享有的权利范围,有必要从条款产生的历史和文本解释的角度来阐明《公约》第234 条的含义。
《公约》第234 条规定:“沿海国有权制定和执行非歧视性的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冰封区域对海洋的污染,这种区域内的特别严寒气候和一年中大部分时候冰封的情形对航行造成障碍或特别危险,而且海洋环境污染可能对生态平衡造成重大的损害或无可挽救的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