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伟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治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原先政社合一的治理体系转变为村民自治的治理体系,并在法律层面上获得肯定。国家的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都肯定了村民自治的法理权限,村民在法律上获得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而且还为村民自治作出了制度安排,将民主贯彻于选举、管理、决策及监督之中,并在其中强调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也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实际上,现有的法律及党内法规已经注意到农村社会在组织上的多元化现状,不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意到处理村民自治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而且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也要求农村基层组织要处理好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基层党组织及村委会作为拥有不同法理基础的组织,在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上各自遵守自己的法理规范。在法律及法规上,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都有各自的规范体系,但如何在农村中实现不同社会组织的共建共治共享,又缺少一种规则层面上的协调和协同,而基层党组织也缺乏充分体现其领导作用的规则化渠道。农村多元治理主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民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还需要在规范完善及规则耦合层面进行法制完善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