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展望

2021-01-06 08:10:52汪德华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1年6期
关键词:改革

汪德华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1]由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房地产税改革即将真正来到我们身边。然而与很多公共政策不同,虽然近十年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房地产税改革,但正是由于其备受关注,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公开这个拟议中税种的具体信息。例如,即将试点的房地产税税制框架是什么?试点地区将如何选择?可以说,除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当前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税及其试点知之甚少。本文拟结合授权决定,从历史演变、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税制设计中的几个关键问题、房地产税收入使用、房地产税与其他调控政策之间的关系、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等几个维度,就即将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略作分析。

一、我国住房保有环节税收的历史演变

事实上,我国于1951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即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地产税。直到1984年城市房地产税拆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到1986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来的房地产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查阅相关资料,1951—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房地产税,对今天拟推进改革试点的房地产税,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比如,当年的房地产税同样以城市地区土地和房产为征税对象在保有环节征收,均是以评估价值为税基按年计征,土地税率为1%,房产税率是1.5%,同时设置了若干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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