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永超,赵 迈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目前,如何高效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遏制环境犯罪是我国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各部门要形成惩治环境犯罪的合力,坚决打赢环境污染攻坚战。在重典治污的刑事政策大背景下,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是行之有效的环境治理方式,在此过程中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者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若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协调不畅甚至相互矛盾,势必引发环境治理体系的混乱。只有确保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有效衔接,才能对各类具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作出针对性处理,体现环境刑法和环境行政法的积极功能。
在环境治理领域,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十分密切,环境犯罪的成立通常以违反相应的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领域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几乎每一种环境犯罪都涉及行政从属性的内容,对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概念及价值的明晰应是研究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关系的基点。
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这一概念可追溯至德国的行政刑法,郭特希秘特在其《行政刑法》一书中厘清了司法与行政的界限,指出二者并立于不同的领域,旨在调控不同的社会关系。违反刑法的行为是法律违反,与基于伦理秩序建立的刑事法律规范相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