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书贤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在重庆“10·28”万州公交车坠江案发生后,加强对妨害安全驾驶类行为的处罚成为社会公众和刑法学界的共识。在民众的一片声讨和舆论压力下,司法机关对于后续发生的类似案件大多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由于以往刑法规范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这种司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无奈之举”。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司法上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规范在公共交通领域的空白,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裁判规则。但同时,最高司法机关扩大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也进一步加剧了该罪的“口袋属性”,引发了刑法学界的争议。为规范化惩治妨害安全驾驶类行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中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回应了社会关切,迎合了公众的期待,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即立法者为妨害安全驾驶罪配置的法定刑仅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其成为刑法中刑罚最轻的罪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