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李上达,段艮芳★
(1.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 绵阳;2绵阳市中医医院,四川 绵阳)
(1)尚未创建完善的权责明确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暴发之前,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当前并没有专业围绕此类事件制定有效的纲领性文件,未能对预警方式、流程、范围等做出合理解释与说明,无法为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提供遵从,导致严重的认知不足[1]。我国公共卫生系统较为庞大,涉及到卫生防疫、监督、行政等多个部门,在这其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扮演着组织者、决策者等角色,具体任务要由疾病防疫机构来完成,而卫生监督部门则要承担执法任务。然而,由于当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不完善,职责不清的现象在多个部门身上普遍存在,在危机预警管理中经常会出现管理空位、重叠、越权等现象,正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各个部门不能对各级政府下发的政策文件做出深入、准确的解读,政策执行效果得不到保证[2]。
(2)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规定不合理。在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常态下公共卫生的监测工作,我国的立法将预警信息的发布权力授予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监测的职责[4]。如此立法直接造成了监测制度与预警制度相分离。
(3)预警标准规配套制度不够全面科学。首先,我国缺少制定预警标准的程序法上的规定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得出预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