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探索

2021-01-06 08:50杜麒麟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教育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法学法律硕士缔约过失

杜麒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所谓课程思政,是指将“立德树人”作为各类课程教育的根本要求和理念,将各类专业课程与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在各类专业课程中体现思政育人的功能,所有的专业教师都要肩负思政育人职责,积极弘扬主旋律,努力传播正能量[1]。“课程思政”的实质不是增开一门课,也不是增设一项活动,而是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课程教学和改革的各环节、各方面,实现立德树人润物无声[2]。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各类课程都要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目前,思政教育与法学类课程的融合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法律硕士培养领域,相关教学成果几乎空白。

一、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是一定教育价值观(教育目的、教育宗旨)在课程领域的具体化,它是具体体现在课程开发与教学设计中的教育价值,其基本来源是学习者的需要、社会生活的需求以及相应学科的自身发展[3]。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中,明确课程目标,是课程设置的基础,是实现课程人才培养模式的起点,直接关系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教育价值和理念的实现程度。“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面向法律硕士开展的“民法学”课程作为社会科学是培养从事上层建筑工作的人才[4]。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应当结合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基本特点,依据“知识—能力—素质”三元结构要素共存的人才培养模式科学综合制定。应当注意的是,“知识—能力—素质”三元结构要素分处不同层次,相辅相成。知识是属于表层的,但它是基础。能力是在掌握一定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培养训练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属于里层。素质是把从外在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内化于人的身心,升华形成稳定的品质和素养,属于内核[5]。具体而言,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应当从知识、能力结构要素以及素质结构要素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知识、能力结构要素

就知识和能力结构要素而言,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不同于本科“民法学”课程思政。在本科阶段,“民法学”课程思政的知识、能力结构要素主要体现为通识教育,其目的在于使本科生能够获得普遍知识教育,从而为培养人格完善的自由个体和公民提供共同教育的经验与经历,为后续的硕士层次的专业教育提供共同的知识基础[6]。而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注重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是以法律职业和法律实务为目标导向的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专业教育,其知识、能力结构要素主要体现为职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其设定的培养目标在层次上高于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目的在于满足政法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对高层次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急需[7]。通过开展课程训练,在巩固法律硕士的民法基础知识、打牢民法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尤其注重法律硕士职业素养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灵活性与发展性的培养,要求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熟练掌握民法学基础理论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8]。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过程中,要切实保证使课程教学真正服务于法律硕士的研究及创新实践,达到培养具有问题意识、创新品质以及深入思考能力的新时代的法律职业者的课程目标。

(二)素质结构要素

就素质结构要素而言,应当在培养法律硕士的专业技能之外,始终以“立德树人”作为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基本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引导法律硕士自觉认同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法律硕士的道德素质和职业品德,关注法律硕士的个人成长,为其个人在未来的进步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具体而言,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突出理想信念教育,训练法律硕士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处理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培养肩负社会责任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在课程思政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使法律硕士深刻理解中国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坚定维护党的领导,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在课程教学中,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尤其关注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以及学术诚信道德等思想教育的培养。通过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培养法律硕士既具有个人的小德,也具有国家、社会的大德,树立价值观自信,确保高校立德树人根本目标的实现[9],实现培养具有社会主义信念的、品德修养高尚的、法德共进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目标。

二、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基本特点

民法是生活之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学属法学学科的二级分支学科,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极为广泛,一般认为包括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民法学说史以及民法方法等[10]。开展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必须结合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基本特点。针对法律硕士的民法学教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强调职业伦理、重视学术道德

作为培养法律职业者的重要课程,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始终将道德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强调职业伦理、重视学术道德。当前,法律硕士群体虽拥有较强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但是,仍旧面临着各类思想观念交锋、多元思潮文化碰撞的挑战。这就特别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更要做好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工作。一方面,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应始终坚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伦理准则,是伦理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法律职业伦理”已经成为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程之一。然而,为了实现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目标,除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之外,还应当在各类法学专业课中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过程中,始终强调法律硕士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价值观,结合民法理论教学环节,培养其独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作为法律职业者运用职业伦理规则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并树立法律硕士从事法律职业所应有的根植于灵魂深处的神圣感、敬畏感和责任感[11]。另一方面,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应始终坚持弘扬学术道德,这直接关系到我国学术道德建设的成效。因此,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堂中,除重视法律硕士理论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之外,还特别重视对学术道德的弘扬,注重学术道德的培育。让青年学者在研究生阶段,深刻领悟学术道德的重要性,明了学术道德的具体规范内容,并能够在学术活动中自觉、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这是研究生德育的长期任务[12]。

(二)重视职业教育、激励创新实践

法律硕士教育不应是简单的知识传授,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硕士独立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与能力。因此,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中,尤其重视对法律硕士的职业教育,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实践能力。一方面,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中,始终坚持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和背景,体现“民法学”课程的职业属性,将法律硕士作为未来法律职业主体进行法律职业教育,重视民法技术的训练,将法律硕士教育作为培养政法实务和社会管理等部门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的主渠道[13]。必须指出的是,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并不意味着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理论学习截然分开。实际上,法律职业教育与理论学习相辅相成,只是传统法学教育过多关注理论学习和学术素养养成。作为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硕士主要是实务型法律人才,主要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的工作者[14]。对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而言,其课程教学更多地体现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引入更多实务实践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民法学科重视实践理性,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中,特别注重培养法律硕士运用民法学的知识体系,解决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的能力。鼓励法律硕士从实践问题中探索创新并用创新的思路指导和改造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注重培养和激励法律硕士的创新实践能力。因此,在法律硕士“民法学”教学环节中,经常运用鉴定式案例教学法、翻转课堂教学法、对分课堂教学法等灵活的教学方法,提升法律硕士的课堂参与度,促使其主动参与学习,体系性把握理论知识。随着这些针对实践具体问题、鼓励法律硕士面向实际的教学培养活动的运用,可以促进法律硕士对民法理论与体系的理解,并以严密的逻辑推理训练法律硕士适用法律的基本思维能力,进而通过鼓励法律硕士自主学习,进行个性化的内化和吸收,使其在宽厚知识的基础上独立思考、躬行实践,形成经过深思熟虑、能有效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原创性成果[15],提升法律硕士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最终达到激励法律硕士创新实践的目的。

(三)培养问题意识,重视案例教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法学理论不仅直接反映或描述实践,同时也直接用于指导实践。即便是一般性、抽象化的法学原理,也往往具有可感知、能够与其对应的实践形态。因此,法学理论的研究及目的,很大程度在于其对实践的解析力与引导力。相应地,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体现为法学理论对于法治实践的敏感度以及涵摄力。一定意义上说,问题意识是法学理论(或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之间的主要媒介[16]。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学是一门与实践联系极为紧密的学科。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中,特别注重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律硕士的问题意识,从理论和实践中发现问题,训练法律硕士运用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分析、解决实践问题。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坚持问题导向,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增强枯燥的民法理论与社会实践问题的联动,凸显民法学理论对社会实践的应有影响,增强法律硕士的代入感,激励法律硕士自主学习。在法律硕士“民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始终坚持培养法律硕士的问题意识,以社会现实与法治实践为基点,关注法律、政策变化,提升法律硕士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度,从中发现问题并把握问题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与理论的结合点。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坚持问题导向、培养问题意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便是在教学中引入案例,因此,案例教学亦是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基本特点。依据法教义学的原理,在法律硕士民法教学中引入案例,能够使法律硕士就案例进行形式推理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价值共识。当然,在教学中引入的案例必须精挑细选,尽量选取能够训练法律硕士案例思维与方法的案例。对特定案件的研究与分析必然启发学生主动探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行为模式、制度设计以及价值取向[17]。

三、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环节

若想实现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 必须结合其特点, 精心设计教学形式与环节(见图1)。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应当分阶段明确地设定各个教学阶段的教学目标。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应当特别注重将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知识、能力结构要素与素质结构要素相互融合。在明确知识和能力的理论教学目标的同时,亦需明确相应教学阶段所欲实现的思政目标。结合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特点与培养目标,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中应当特别重视培养法律硕士的问题意识。因此,在确定教学目标之后,可以在教学过程中针对相应教学主题,由教师导入问题或由法律硕士自主提出问题,激发法律硕士探索的兴趣。问题导入应主要采用课前预留或征集的方式,给法律硕士留下充足的思考和准备时间。问题导入既可通过案例导入,亦可通过学说争议或理论命题导入。在问题导入环节,应当注重挖掘蕴含在相关理论知识中的思政元素,与之联结的思政元素也应随问题一并导入,并随着教学过程的展开,潜移默化地深入教学全过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思政元素应当鲜活、具体,应当能够与相应理论知识有机融合,不得突兀地生搬硬套,避免法律硕士产生抵触及畏难情绪。在教学环节中,应当依据导入的问题,增加实务及职业训练的教学内容,引导法律硕士探寻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规则是如何形成的、规则有哪些局限性、规则未来的趋势是什么,以及向法律硕士展示活的法律——规则如何应用于个案[18]。为了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过程中,除理论教学之外,还需要重视价值观、职业伦理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法治实践,导入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教学素材,特别注重思政素材的导入。需要指出的是,导入的思政素材应当与时俱进、灵活生动,引发法律硕士的学习兴趣。针对思政元素而言,在课程中应当循序渐进地融入思政元素,系统设计德育递进教学路径,用无形的价值观教育与有形的专业知识深度融合,使专业课成为思政教育的鲜活载体[19]。为保障教学效果,必须把思政教育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达到理论教学与思政教育相融合的效果,使法律硕士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教学方法上,要注重引发法律硕士的情感共鸣,避免枯燥的、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尽可能地注重多样化的教学方式的运用和多种研究方法的引入,鼓励法律硕士积极参与课堂,鼓励创新思维。具体而言,在理论教学之外,应当根据课程情况灵活采用翻转课堂、对分课堂等教学方法,注重案例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法律硕士变被动的接受知识为主动学习。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前提下,还可以开展实践教学,如组织法律硕士深入社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一方面可以增强课程思政的感染力,使法律硕士能够通过社会实践的体验,获得丰富且形象生动的社会法治素材,理解我国现有国情以及法治实践中的问题,深刻体会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以及未来法律职业者肩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律硕士更深刻地感受群众实际需要,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加深对课程所涉理论以及思政元素的认同与情感共鸣,并实现激励创新实践的目标。

图1 教学环节

四、“民法学”课程思政中的思政元素投射及教学应用

实现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关键在于充分挖掘课程中的思政元素。只有不断挖掘专业课程体系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才能将民法理论知识和技能传授与理想信念、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只有不断将思想政治元素有机融入到专业教学中,才能让学生在专业学习中提升政治认知和道德素养,树立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观,真正实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20]。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思政元素应当是思政教育目标与专业课程知识点的映射、是教育手段与载体的映射、是真实社会生活的映射[21]。如果不考虑技巧,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中硬性加入思政元素,则可能导致课程整体性受到破坏,产生支离感与违和感,相应的思政元素也难以被学生接受,既起不到思政育人效果,课程本身的教育效果也会大打折扣[22]105。本文以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教学安排为例,举例说明思政元素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中的精准投射以及教学应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

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在《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中提出“缔约过失”一词,其后,《德国民法典》将原本仅存在于学理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亦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此部分的思政元素投射点包括历史唯物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个人发展与国家命运等。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分别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及《德国民法典》上的立法背景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包括《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在教学案例的设计上,一方面可以引入德国法上的“软木地毡案”以及“蔬菜叶案”“酒石酸案”等。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合同法》的制定背景,引入该时期涌现的大量缔约阶段违反诚信道德的案例,如,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穆某诉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某村民委员会在其中标后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缔约过失赔偿案等,凸显历史唯物论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并投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个人品质以及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等思政元素,使法律硕士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3]。之后可以结合我国国情,运用翻转课堂、对分课堂等教学形式,邀请法律硕士讨论我国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可进一步启发法律硕士进行缔约过失责任未来发展趋势的思考,激发法律硕士的研究兴趣,培养其作为未来法律职业者的创新实践能力,并融入家国命运以及法学专业研究生肩负的民族复兴使命等思政元素。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理论界素有争论。《合同法》制定之时,我国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而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强调诚实信用,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建立诚信道德成为全社会的强烈呼声[24]。在该背景下,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认定为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之责任说亦成为我国理论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通说,但近来部分学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25]。此处可引入的思政元素主要有不忘初心、追求真理、终身学习等。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先引入理论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学说争鸣,引导法律硕士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体系研究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分析、比较不同学说的产生背景、合理性以及主要缺陷,激发法律硕士对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并培养法律硕士独立思考、不盲从,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在此基础上,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为背景,运用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展开对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讨论。此处可以特别注重对法律硕士的问题意识的培养,引发其对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并培养法律硕士基于问题导向熟练运用民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能力以及学术素养。最后,可以鼓励法律硕士进一步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立法模式以及民法体系的影响,培养法律硕士与时俱进、终身学习的学术研究精神以及法律职业者严谨务实的职业品质。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类型思维是民法古老的思维方式,类型化的方法是民法研究的重要方法,在民法上的适用比其他任何法律领域都更为广泛[26]。在民法学的范畴内,法律规范指明某种情形可以参考交易伦理或商业习惯时,就涉及了经验性的经常性类型[27]。理论上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被类型化,我国《合同法》亦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此处可引入的思政元素主要有作为法律人的科学思维、激发创新意识、树立严谨的理论研究态度等。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类型化的方法为指引,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为基本路径展开教学,引入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案例,如,吴某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星云公司与彩虹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等,鼓励法律硕士带着问题意识讨论案例所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培养法律硕士的科学思维能力、树立严谨的理论研究态度。在此基础上可引导法律硕士进一步探讨我国司法实践对类型化理论的应用思路,鼓励法律硕士运用客观解释的方法将类型化的方法上升为理性认识,激发法律硕士的创新实践意识,培养法律硕士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树立其职业使命感。

五、“民法学”课程思政教育的课程目标达成及学业评价

(一)课程目标达成

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的课程目标,是为课堂教学服务的,必须结合课程的实施情况和教学实践的演变以及法律硕士的学业评价,对其达成度进行分析与评价。正如前文所述,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包涵知识、能力结构要素以及素质结构要素两方面,二者同向同行,高度融合,其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也应当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分别设计评估要素以及考核内容。对于知识、能力结构要素而言,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应当以实现民法理论的融会贯通为基本目标,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因此,课程目标达成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应民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相关法条的熟悉程度、资料收集及处理能力、课堂讨论的参与度、深刻程度以及协作能力、提出问题的能力、结合民法理论分析实践问题的能力、扩展研究的能力、创新实践的能力等。对于素质结构要素而言,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硕士思想意识形态的引导和影响程度上,应当致力于实现育人目标的“三个转变”:即从专业目标向德育目标的转变、从关注教学结果向重视教学过程的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22]106。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素质结构要素评价问题上,应当重视价值引领,坚持“从知到行”的评价目标。课程目标达成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能力、社会责任感以及自我认同感、法律硕士职业伦理以及价值观的建立、法律职业素养等。对上述两个方面的课程目标达成的评价应当相辅相成,两个方面的课程目标的考核比重各占考核结果的百分之五十,不能偏倚。

(二)学业评价

实现从单纯的专业课理论教学到专业课课程思政的转化,除涉及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方式及标准的转变之外,还涉及学业评价的改革与联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目标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应当是法律硕士。针对法律硕士群体而言,其已经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判断分析能力,鼓励其开展学业评价,并依据学业评价的反馈及时了解法律硕士在相应教学阶段的学习状况,督促法律硕士进行积极的自我矫正,督促教师不断检验课程目标设置以及教学环节的安排,这对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课程目标的实现大有裨益。针对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学业评价,应当以建立法律硕士的综合学业评价体系为基本思路,关注教学全过程,注重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技能水平,包括对课程思政的领悟理解、实际运用、创新实践的程度等,关注课程思政的德育目标的实现与否。具体而言,在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学业评价问题上,应当主要采取形成性评价,突出法律硕士在学业评价中的主体地位,运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及时审视评价结果与目标之间的联系并调整相应的教学安排,确保“民法学”课程思政目标的实现。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学业评价对象应当是教学全过程,必须用发展的观点对待学业评价。一方面,应当将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课程内容分阶段、分层次,依据课程思政的基本要求及时转换教学理念,根据学习效果动态地调整课程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应当根据相应阶段、层次的教学理念和课程内容确定评价标准,制定全面、客观的规范化学业评价体系,形成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学业评价的规范化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学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所涉关键性理论与实践技能的广度与深度以及德育成果。在重视法律硕士个体差异的前提下,应当分情况制定不同的要求与目标,力求建立多角度的、全面的学业评价体系,使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学业评价客观化、标准化,不断提高学业评价的质量。在评价模式上,应当鼓励法律硕士通过实践活动、创新成果等一手资料进行自我评价以及相互评价,及时进行自我反馈以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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