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21-01-06 07:51:46
新华月报 2021年1期

嘉宾:

陈兴良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 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 勇 “守望正义——新时代最美检察官”称号获得者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持人:

王 渊 《人民检察》主编助理

文稿统筹:华炫宁 《人民检察》编辑

问题一:作为一种对他人法益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您认为正当防卫合法化或者作为出罪事由的依据和理论基础是什么?

陈兴良:关于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根据,法益保护说认为,正当防卫从整体上说,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因此不具备法益侵害性,并由此获得正当性根据。法益保护说的反面是法秩序维护说,其认为正当防卫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法条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有三种类型:一是为保护本人合法利益的正当防卫,也就是所谓的自卫型正当防卫;二是为保护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当防卫,属于紧急救助行为;三是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上述三种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根据并不完全相同。第一种正当防卫是为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正当性根据在于权利保护,也即在个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人完全有权利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第二种正当防卫实际上属于见义勇为。第三种正当防卫是出于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鼓励公民和犯罪作斗争的价值导向。此外,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化的出罪事由,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来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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