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宏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在信息传播的手段异常丰富、速度异常快捷的当代社会,司法活动的结论与细节越来越容易被公众所知悉,同时,司法活动也更容易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干扰。某一个案一旦被公众关注,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舆论的影响。然而,司法真的需要在个案中直接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吗?有观点认为,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就源于司法公信之中,一个判决如果可以受到公众认可,获得公众的认同,那么这一司法裁决就是“好的”或者说是“公正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武断的,司法活动本身是一个严谨的、理性的判断过程,而社会公众在面对某一个案时却常常诉诸情感,并做出片面的判断。我们可以尝试从两个例子中判断大众心理的感性化与盲目性特征。
例一:1992年,在甘川陕三省交界处的甘肃省文县堡子坝乡中岭山村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该村一户外地生意人一家六口遭灭门。6人被活活打死,并焚尸。而本案的参与人员极多。案件的起因是当年报纸上曝光,当地有人取猪胆汁制作“胆红素”,而取胆汁的“促胆素”含有致癌物质。这直接导致了当地生猪大量滞销。而案发时,当地村民正听说被害人一家正在抽取猪胆汁。几百名村民便立刻前往现场包围了其院落。用预先准备好的土制炸药与燃烧瓶向院子进攻。被害人一边向被封锁的门口爬一边喊救命,但无人理会,接着便被村民用乱石和木棍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