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2021-01-08 10:25:25董兴佩李明倩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董兴佩,李明倩

(1.山东科技大学 期刊社,山东 青岛 266590;2.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山东 东营 257599)

网络直播用工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用工方式,在就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网络主播劳动权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比如,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中存在解约难的问题。网络直播合作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超高违约金,以试图通过此种方式阻止网络主播“跳槽”,这一约定严重限制了网络主播的自主择业权。“平台经济中主要的市场风险向劳动者一端转移,增加了其工作脆弱性和不稳定性。”[1]若单纯地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处理相应纠纷,可能会在短期内减轻网络直播用工单位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缺乏对网络主播劳动权益的充分保护将最终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本文关注网络直播这一用工形式,旨在厘清劳动法规范在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适用,探寻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困境的破解思路。

一、网络直播用工关系认定之困境及原因

(一)网络直播用工关系认定之困境

有关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网络主播”和“劳动关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检索到183篇裁判文书。(1)检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发现,不同案件中的网络直播用工关系法律性质的认定及相应裁判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针对网络直播这一行业,当前并没有专门规制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法律规范,只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了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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