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长建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比喻是为人熟知的重要修辞方法,“例喻”又是比喻中很重要的一种,“例喻”的法律修辞方法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中早已被广泛运用,但至今尚未被有意识地进行理论研究,以致这个概念到目前为止都是崭新的,这说明理论在起始阶段恰恰是落后于实践的。但是一旦人们在实践中有了朦胧的认识,理论研究不仅被提上日程,还应当走在实践的前面,这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不断循环推进的过程。“例喻”作为无意识的法律实践已经结出丰硕的成果,但作为有意识的法学理论研究还处在萌芽阶段,虽然幼稚,却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学术文章是理性的、抽象化的,但是正如老子所言“反者,道之动”(《老子·四十章》),理性的、抽象化的思想观点往往通过感性的、直观的“比喻”来说明。像“法律移植”(把吸收和借鉴他国法律隐喻为“移植”)“第三者”“刺破公司面纱”“法人”(法律上把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加以人格化,以“法人”来隐喻其法律身份)等重要法律概念都是通过隐喻的方式予以直观、具体地表达,以便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能够接受。
比喻能够拉近作者与读者的距离。一般来讲,作者专门研究某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抽象术语了然于胸;但读者不同,大部分读者这方面的知识储备欠缺,特别是对作者所讨论的问题不太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