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冬(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49)
从选择监理服务的目的为出发点,对现有市场上监理制度和现况及以往的监理案例进行了解,以真正达到预期的要求。鉴于被监理方对监理工作的支持和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监理工作能否正常开展,总包方应把对被监理方的评估也考虑在内。
设备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接受总承包委托其对设备供应方代为行使总承包方的权利,其主要任务由委托合同来明确,以“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为主。监理以其自身的第三方服务性为本质,以追求总包方满意的服务性为目标。服务结果输出取决于输入,输入的信息量来源于委托方的交底和自身的知识储备,包括设备开始制造前期介入项目,或在项目履行中对项目认识和学习。服务结果输出取决于输入信息约有效,对总包方期望定位越准确,服务结果质量越高,更易达到总包方满意度。
监理方与总包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与设备供应方(被监理方)无合同关系。买方与设备供应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监理方与被监理方的关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关系之上的,二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的存在使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开,监理方行使买方的部分权利,而不对卖方履行义务[1]。
实现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协调和优化;及时反馈现场生产进度,实现与现场施工动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