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周,张子茵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5,E-mail:358017228@qq.com)
在经历了探索起步、逐步试点、标准化运作、全面发展、急速增长五大发展阶段后,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日益增强、运作模式日趋完善,目前已步入存量引导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阶段[1]。政府投资基金自 2015年大规模发展以来,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的宗旨,帮助PPP项目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为PPP项目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和私人资本,促进了PPP项目的落地[2]。
根据新《预算法》(2019年修正),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3,4]。因此,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范围以内的PPP项目,可以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5]。目前,我国还未确立一套衡量政府投资基金应用于PPP项目的通用指标体系,所以对于指标的选取遵循科学性、有代表性、操作性强、全面性的原则以及整理借鉴相关文献的研究指标。丛菲菲等[6]根据我国各省份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政策进行分析发现,政府基金主要用于政策目标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建议积极促进企业创新,吸引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李善民等[7]指出要强化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弥补市场失灵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功能。朱立群等[8]提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应结合合规性考评与效益型考评,即基金的设立与运行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