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研究

2021-01-10 08:22陈柯萤
网络空间安全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证据犯罪

陈柯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1 引言

赌博行为一直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赌博犯罪以燎原之势兴起,其突破了传统赌博犯罪的地域、场所、时间限制,迅速地吸引了众多大量参赌人,给参赌人的家庭造成诸多伤害、滋生了诸多犯罪行为和灰黑产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2 网络赌博概念及其常见类型

2.1 网络赌博的定义

《大辞典》中赌博的解释是,“用各种方式决定胜负以博取财物或者金钱的游戏”,通俗地讲,就是赌客通过投入有一定价值之物来获得更高价值之物,但是否取得则是随机的结果。网络赌博的含义不超出赌博,不同的是网络赌博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工具进行,它是网络犯罪与传统赌博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因此,可将网络赌博犯罪定义为,赌博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技术展开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

2.2 当前网络赌博的几种常见类型

网络赌博作为传统赌博的衍生物,其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和支付手段的多样性,衍生出了种类繁多的赌博类型,对其常见类型进行界定和规制有助于指导侦查实务工作,同时也可以将其类型辨别纳入警务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

目前,几种常见的网络赌博类型按照其赌博方式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几种:

一是利用网站或者APP,通过直播的方式将线下赌博如“斗地主”“百家乐”等形式的赌博搬上网络,突破了传统赌博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二是针对福利彩票、体育等竞技比赛的结果进行外围赌博,如赌球网站等;

三是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移动支付平台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对红包金额的尾数作为开奖结果,参与者可以买单双、大小、数字、豹子等,赔率和赌资这些赌博规则由群主公布,这种赌博类型由于其成本低、比开设赌博网站更便捷并且易操作而迅速蔓延;

四是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完成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付”。

3 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各关键环节的特征

网络赌博类型多样,赌博规则更有所不同,对其各个流程环节进行抽象以后,发现其一般有几个关键环节,是不同类型的网络赌博所共有的,即推广宣传、吸引赌客——赌客依照不同类型的赌博规则参与各类赌博——资金结算及流转。

3.1 推广宣传的多样性

网络赌博犯罪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涉案人员广的特点[1]。这些特点有赖于网络赌博其多样的推广方式。其常见的几种推广方式为:

一是通过网站注入非法链接,这种方式往往是与网络色情紧密连接,一些网站通过提供色情视频吸引人流量,同时在网站中插入赌博犯罪的非法推广链接;

二是利用发帖机器人在论坛发帖,将自己的微信群或者QQ账号发送在各大论坛,广撒网以此来寻找有意向的赌客;

三是微博僵尸号留言,以及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网站养号发广告、利用大数据实现对对用户的精准推送;

四是利用第三方网站的搜索页面或Tag页面刷自己的关键词,之后搜索引擎将收录第三方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或Tag页面,由于第三方网站相对权重比较高,依附着知名第三方网站,可以进而实现对网络赌博犯罪这一违法活动的推广。

3.2 网络赌博规则的欺诈性

不同类型的赌博犯罪具有不同的赌博规则,但是无论如何,赌博的结果应该是随机的。实际上,近年来无论是开设网络赌博网站,还是新型的“微信红包赌博”,其赌博的结果、赔率往往被人为地利用网络技术操控着。网络赌博犯罪的结果不仅可以通过后台程序修改赔率,组织者还可以利用偷窥软件偷窥参赌人的筹码情况以此掌控整个赌博过程的输赢。基于此,所谓的网络赌博其实往往具有一定的技术上的欺诈性。

此外,常见的网络博彩还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制造不公,基于网络赌博规则的数学性和参赌人员数学相关专业知识的缺失,组织者顺势制造带有欺诈性质的博弈规则。这种情况下,参赌者落下“十赌九输”的局面不足为奇。甚至,还有一些组织者在获取赌客投入的大量赌资后,不兑付投注便逃之夭夭。可见,近年来网络赌博有着与诈骗行为竞合的发展趋势。

3.3 网络赌博资金流转方式的复杂性

为了逃避金融监管和公安打击,许多网络赌博网站与非法结算黑产相互勾结、依附,进行赌资洗白。通过非法结算黑产的平台,网络赌博的赌资并不与赌博网站的账户直接对接,而是依靠电商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等形式来进行赌资结算和流转。

以“跑分平台”为例,这种结算方式不需要参与者提供银行卡和账户等信息,只需要一个收款码或者一个银行卡号,其常常打着“赚×××元、在家兼职”的幌子来召集大量人员注册其平台会员,避开法律风险。跑分平台与网络赌博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条明确的资金流转闭环路径,即“赌博—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赌博网站”。其操作流程一般为:当赌客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并且需要充值时,境外赌博网站会将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台,跑分平台采取类似网约车抢单机制,在平台上发布资金流转订单,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抢单成功后,赌客将资金转账给会员,会员一般抽取2.5%~2.8%的佣金后转账至跑分平台,跑分平台扣除一定押金(一般为2%)后,经过N多个人账户转账至境外的赌博网站。跑分平台在这个过程中赚取了佣金,而赌博网站的赌资也在重重转账之后实现洗白,具体操作流程图和资金转移途径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网络赌博资金流转过程

图2 资金转移途径

4 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困境

4.1 侦查立案难

首先,立案管辖有争议。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跨地域性和行为的继续性,在实践中往往是对同一案件,多地公安机关均有立案管辖权并且同时展开侦查或者是一个案件,一个基层刑侦部门需要在全国跑。其次,《意见》中针对这种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管辖不明的情况,进行了指定管辖,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改变和易损毁的特点,人为删除、更改、破坏,腐蚀和强磁场的作用等都会造成原始证据的改变和消失[2]。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如因管辖不明确,层层报请上级审批,将会延误侦查时机,不利于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

再者,网络赌博犯罪涉案人员分散不利于立案管辖地管辖。有些开设在境外的赌博网站,其庄家和组织者都在国外,即使受害人报案,由于经费、警力、时间上以及地域管辖的限制,成立专门打击网络赌博专案组也比较困难。

此外,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诸如“微信赌博”“QQ赌博”有时涉案人员多达几百上千,资金流水复杂,在侦查时难以弄清谁输谁赢,甚至难以查清谁是组织者。在立案时到底是按照聚众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在现实中也有争议,由哪一方公安机关立案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

最后,针对同一案件,由于涉及的人员复杂,在确定涉案人员身份和赌资认定以及起诉意见书上都比较繁琐,文书送达检察院、法院的过程也因为人员分散的影响而耗时费力,如果案件后期还需要再追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整个案件的进展就会更缓慢甚至是超过立案诉讼时效。

4.2 侦查取证难

第一,网络赌博的线索难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网络赌博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没有直接具体的受害人。即使有赌客因为网络赌博背后隐藏的诈骗性遭受财产损失,也会担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从而选择不报案。此外,网络赌博因其非接触性的特点,比传统赌博的场合更加隐蔽,这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第二,网络赌博的地域性强和电子数据的庞大等不利于取证工作的展开。网络赌博打破了地理的阻隔,犯罪人利用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政策的规定,实施跨国犯罪。“大股东”“股东”“代理”“会员”关系网络复杂,涉案账户资金和网络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地区,难以根据电子证据与现实账户进行确实、有效的同一认定。

此外,网络赌博犯罪产生的电子证据,数量庞大且时刻变化,要审查和判断调查的数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的任务繁重,并且电子证据本身具有不稳定性、短暂性、易修改性,修改后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也难以被认定,被毁灭的电子证据难以恢复,证明力被削弱。

最后,侦查人员取证方式规范性不足。这一方面是因为电子取证的法律法规不够具体,操作细节模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侦查人员技术水平有限。

第三,涉案资金数额认定困难,取证工作复杂。网络赌博由于资金结算方式复杂,导致身份认定困难,进而导致资金数额认定困难。比如,网站类赌博案件的赌资,一般以行为人接受投注的金额认定,但是“跑分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帮助赌资进行流转,这便加大了侦查人员取证难度和对资金数额的认定。

此外,新兴的“微信赌博”通过微信组织实施赌博活动,赌博形式多样,有时行为人一方做庄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从中抽水,这种方式与网站类赌博类似。有时行为人一方仅作赌局组织者,部分参赌人员作为庄家,接受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有时行为人一方既接受庄家的押金,也接受参赌人员的注金,并从中抽水,此时若以行为人一方入账的金额认定赌资,则存在重复计算数额的可能。现在司法实践对此有两种认定意见,一种说是以行为人实际收到的红包来认定,另一种则认为应该以行为人的账号接受的投注金额来计算。当然,这两种认定方法的不同可能导致认定数额差别巨大。

4.3 侦查协同不畅通

首先是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不畅通。

由于网络赌博具有跨地区的特点,其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对嫌犯的追捕往往也需要跨地域,这就需要各地侦查机关进行协同合作。但是,当前公安机关协同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警种壁垒问题,网络赌博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网警部门与刑警部门交叉执法的现象,主侦主体不明确。近年来,由于网络赌博犯罪频发,刑侦警种和网安警种同时办案,有时候主侦单位是网安,有时候又是刑侦,案件侦办主体并未得到明确。此外,技侦等一些业务支撑部门分散在各处,主侦部门办案需要多头跑,且各个业务支撑部门之间的手续复杂繁琐,不利于办案效率提高。

二是网络数据资源整合存在壁垒,先是公安机关前端即基层社区民警采集数据能力差,数据重量不重质;再者公安机关面对海量的数据,缺乏清洗数据的能力;最后,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为了部门自己的利益,缺乏共享信息积极性。

三是协同侦查平台整合不足,不同警种所使用的平台因为需求不同而存在联通成本高的问题,缺少业务流转、研判与数据采集分析一体化的功能[5]。

其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业协同不畅通。

网络赌博犯罪中常常涉及到金融行业、电信行业、支付平台。公安机关在调取相关电子证据时需要案情涉及到的行业提供协助,但是现实办案中,各行业的调取证据所需手续不同,且区域之间规定不同,与公安机关协同困难。同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厘清所调取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与公民隐私之间的界限,多方掣肘,取证效率低下。

5 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对策

5.1 加强网络阵地控制,数据驱动侦查

网络阵地控制,是对传统阵地控制的延伸,是指侦查人员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犯罪嫌疑人易侵害、利用或涉足的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业、场所、工具等,通过公开和秘密的方式进行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5]。加强网络阵地控制,首先要强化公安机关网络数据资源信息收集能力。

网络赌博犯罪的各个关键环节,无论是推广宣传还是资金结算流转都离不开网络平台,并且存在着明显的网络犯罪场合。前文所述,网络赌博犯罪主要通过三种主要方式进行推广吸引赌客,一是社交软件,二是搜索引擎,三是网站上的非法广告。对此,公安机关应当重点加强对社交软件、网络赌博平台的监管巡逻,开展线索收集工作。同时,为更好地强化公安机关收集网络赌博数据资源信息能力,可以采用分片、分级管理方式,吸纳更多网侦和网络情报人才,将数据资源收集的“触角”尽可能地延伸到更广的范围[5]。

此外,还应重点监控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密切关注其中可疑资金流向,及时预警,切断赌资流通渠道。其次,公安机关应当具备一定的数据资源信息管理能力,要把收集来的大量信息资源进行清洗、转化和分类,把信息转化为可以使用的情报,再对情报根据嫌疑轻重或其他标准进行分类。最后,把控网络阵地的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完备的情报分析能力。只有对数据信息资源转化成的情报进行全面分析,作出准确、全面的研判,才能及时地发现网络空间对应的可疑情况,实现对网络赌博犯罪的精准有效的打击。

传统赌博犯罪的侦查模式是现场驱动侦查,其破案的关键是采取调查访问等侦查措施来收集线索和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进行不断假设验证,从而查找真相。但是网络赌博犯罪非接触性的特点导致这种模式适用起来多方掣肘。大数据时代网络活动都会在虚拟空间留下痕迹,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是以数据虚拟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中,大量看似无关的信息数据通过数据挖掘、碰撞等技术便能显露出其原本有的相对关系。

对此,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出现转变侦查模式,以数据驱动侦查。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利用大数据预警平台和数据库,对已发生的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进行回溯性侦查,即以案件为起点,寻找犯罪嫌疑人在虚拟空间留下的“何时、何地、何人、何事”等数据要素,接着根据收集到的数据痕迹捕捉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网络赌博游戏网站登录记录等,最后根据数据锁定物理空间中的犯罪嫌疑人。

5.2 加强证据收集分析能力,规范电子取证

网络赌博一般涉及通讯、地理、资金等多方面的信息,取证工作比较复杂,有可能会碰到加密数据,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数据收集时,应当注意不仅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图片等内容的筛选,更要注意利用好数据搜索技术,对全盘信息进行搜索,增大信息搜集覆盖面和信息收集能力。侦查人员收集到相应的数据之后可根据关键词将信息进行进一步地分类,例如账号信息、聊天信息、转账往来等,并从中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生活习性、“微信”赌博群的活动时间等,为下一步侦查提供方向。分析梳理出相关数据后,再对数据进行整合碰撞,挖掘更具体的交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最后利用动态截取的技术,借助网络监听技术,获悉犯罪团伙网络赌博时间地点之后锁定犯罪嫌疑人并直接抓获。

电子证据取证的流程主要包含对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的取得、信息提取、备份以及存储、转移[6]。在获取证据时,侦查人员必须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并妥善保存提取到的物证。另外,公安机关要强化电子证据审查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而确保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取证指引。首先,应制定更详细的取证计划,包括取证内容,如果保存电子证据、怎样避免以意外发生等。其次,为保证证据的规范、有效也为了方便后续审查,取证过程应当进行制作详细笔录,包括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提取格式等。再次,收集工作必须有专业的具备计算机知识的技术人才进行操作。最后,做好电子证据的保全和备份工作,防止其因损毁而丧失证明力。

除了规范电子取证程序外,还可采取其他配套措施来解决侦查机关在网络赌博犯罪中面临的取证难的现象。一是对侦查人员进行电子取证专业技能培训,二是完善电子取证技术和工具,加大对取证软件研发的支持力度。

5.3 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破案效率

首先,完善跨地域、跨警种的侦查协作体制。网络赌博跨地域性较强,赌客、组织者、网络赌博平台根据地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区域,必须重视协同合作、联合打击网络赌博的必要性。一方面重视国际协作,与网络赌博犯罪频发的周边国家进行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建立长期有效的侦控协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跨省、市的侦查协作机制,明确其他协作机关配合责任。国内跨省市协作机制仍处于“情感协作”“利益协作”阶段,尚未形成规范的协作体系[7]。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为畅通协作机制:一是要完善内部规章,明确协作方协作责任;二是建立起合理公正的考核标准。对主侦查机关与协作地的协助工作进行双向奖励,提高各方积极性;三是增加区域间侦查人员的合作交流机会,互相派遣基层警员去对方单位学习,既能促进感情也能互相交流破案思路,培养侦查合作默契度;最后,针对不同警种之间的合作壁垒,明确不同警种之间的部门协作体系,做到奖惩明确,特别是要强化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全方位的侦查协作网络。

其次,加大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侦查效率。为及时预警网络赌博行为,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建设涉案网银止损系统、网络赌博举报平台以及快速查处打击系统。同时,建立网络赌博犯罪侦查情报统一平台,实现各部门情报信息共享,突破各警种之间的数据壁垒。各地公安机关可以利用此平台搜集网络赌博相关线索,收集嫌疑人和违法违规灰色推广的相关动态,扩大线索来源,实现“智慧防控”和“智慧打击”。

最后,强化与银行、支付宝、腾讯公司、移动通讯公司的警企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督促相关公司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便于公安机关固定、收集犯罪证据。

6 结束语

网络赌博犯罪的宣传推广方式多样、资金流转方式复杂,近年来又常常与网络诈骗相结合,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金融秩序都带来严重危害,在侦查立案和取证上也造成一定的困难。对此,侦查机关应当加强网络阵地控制,以数据驱动侦查,规范电子取证行为,加强区域和与企业的协同合作,努力构建清朗的上网环境,还网民更加安全的上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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