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

2021-01-10 07:40:19杨凤南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8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后经过2007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发展良好。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进行探讨,先介绍我国仲裁行业的基本情况,再主要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探讨,期以加快我国仲裁该体制改革,提高仲裁公信力。

关键词:仲裁员 仲裁行业 仲裁员责任

一、中国仲裁行业的基本情况

从1995年就开始施行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配置由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仲裁委的常设机构,其是具体承办仲裁案件、负责推进仲裁活动、接受当事人咨询的办事机构。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不同,不属于仲裁秘书处,虽然仲裁案件会由仲裁秘书进行推进,但对案件进行裁决及对其裁决结果负责的是具有“准法官”性质的仲裁员。仲裁员的选任,由于仲裁的特殊性,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由法律规定。

二、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及种类

(一)含义

仲裁员责任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做出不当行为,对此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可以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两者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而言,前者适用仲裁法,后者则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顾名思义,从适用法律的名称上,就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更多的会运用调解的方式来结案,与本文讨论的商事仲裁的仲裁员会更多地运用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不同。即此,本文讨论的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主要是商事仲裁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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