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由于種种原因,许多单位之间往往有着“剪不断,理还乱”或是“雾里看花”式的关系。那么,在这些关联单位上班出现权利损害时,该找谁买单呢?
【案例】吴芳芳在一家家族企业上班,该家族企业有多家公司。2018年10月,吴芳芳与其中的餐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1月,餐饮公司负责人的一句话,便让吴芳芳调往销售公司担任出纳,而销售公司没有与吴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五个月后,吴芳芳因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销售公司没有给吴芳芳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她曾多次要求餐饮公司和销售公司赔偿,可两公司却故意互相推诿。
【说法】餐饮公司和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关联关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包括股权的关联和人的关联。前者指各关联方具有股权关系,如母子公司之间,后者指各关联方虽不具有股权关系,但控制企业的是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具有身份上的关系,如家族企业。若多方企业存在的某种关系能为转移利润、挪用公司财产、无偿提供担保等甚至是恶意掏空公司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就具有关联关系,互为关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