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1-11 02:42常艳君
山西林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种子法执法检查种苗

常艳君

(山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工作总站,山西 太原030012)

1 山西省林木种苗执法现状

目前,全省林木种苗(简称种苗)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全省有市、县级管理机构82个,从业人员近260多人,初步形成了省、市、县的管理体系,全省林木种苗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现全省从事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达到2 000多家。尤其是新《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广泛宣传、注重培训、完善法规、强化执法,种苗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通过培训、学习,培养和建立了一批专业的种苗执法队伍;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种苗质量抽查和种苗执法检查“双打”行动,提高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林农依法制种、依法兴种、依法育种的意识;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违法行为,依法保护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全省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种苗质量逐年稳升,全社会知法、懂法和依法从业的氛围日益浓厚。因此,加强全省种苗行政执法监督,净化种苗市场,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依然任务艰巨,任重道远。

2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近几年的种苗发展中,全省各级林业部门积极作为,在种苗市场监管、执法、普法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种苗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全省依然有部分县区没有建立种苗机构,职责不明确。全省种苗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多数县不具备执法条件,且设备简陋、经费没有保障;部分有机构有编制的,存在人员借调、外调现象,导致执法监管不力。

2.2 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

2000年颁布实施《种子法》至今,部分市、县仍然存在以行业管理代替行政执法。种苗行政执法监督执行不到位,一些基层林业部门对种苗违法行为认识不足、法律知识匮乏,有案不查,存在履职缺位情况。致使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无林木种子许可证生产经营、种苗销售不使用标签、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法商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苗现象时有发生等。

2.3 种苗执法能力弱,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全省种苗执法监督广度和深度不够。目前,种苗执法监督主要是上级专项检查,县级自查,缺乏专业人员,执法能力弱,有的虽然发现了种苗违法现象,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不会、不愿执法情况较为普遍,致使发现的案件得不到查处,对种苗违法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二是种苗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决定和影响执法行为和执法水平。部分县级种苗执法偏软、偏宽,成效并不显著,与依法治种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种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熟悉执法流程,执法方式单一。由于部分执法人员怕执法出现错误而承担相应责任,存在不敢执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执法积极性不高,没有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通报一案、规范一片的正面引导的作用。

2.4 《种子法》地方配套法规滞后,执法缺乏依据

按照《种子法》规定,种苗违法行为有22种,多数处罚规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范围,各地缺乏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容易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种子法》及配套法规地方实施办法和规定出台较慢,造成种苗执法依据不充分。

2.5 线上线下种苗销售监管不到位

当前,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为种苗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展了新的空间。电商平台成为种苗产业发展的新业态,越来越多的种苗企业和个体生产者选择在网上、微信群宣传、销售或者购买种苗。然而,网络交易的异地性和不透明性,给制售假劣种苗披上了隐蔽外衣,导致出现的问题难以追溯。加强线上线下全方位监管,让制假售假者无处藏身,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3 对策及建议

3.1 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依法治种是种苗法治的重要支撑和重要力量。各级林业部门要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全面提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种苗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是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

3.2 建立种苗执法长效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的规定,明确各级种苗机构职责,狠抓县级种苗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种苗执法和管理工作。各级种苗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与各部门形成工作监督管理合力,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开放、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基层林业执法人员既要敢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为全省林业建设和林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3.3 创新法治宣传培训形式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够做到遵法、守法和依法从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创新宣传方式,继续加大对《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开展《种子法》及配套法规标准宣传工作,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辩假知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种苗。鼓励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种苗培训,尤其是加强基层一线种苗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案件处罚操作能力。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指导服务,提高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意识,扩大种苗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在全省范围掀起宣传贯彻种苗法律法规的氛围。

3.4 加大种苗执法检查力度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在种苗交易集中的区域组织执法检查,督办案件线索,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苗、无证无签、未审先推、抢采掠青、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核发许可证的双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执法检查成果运用,对在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重点查处,教育和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种苗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要加大种苗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提高广大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种苗发展环境,推进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

3.5 强化依法治种监管职能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新《种子法》为契机,大力推进依法治种,强化种苗监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活动,对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重点检查造林绿化使用的种子和苗木。种苗质量抽查从单纯质量指标向质量指标和遗传品质并重监督转变,从单纯质量指标定量评价向定量和定性综合评定转变,杜绝假冒伪劣、无证无签种苗上山,确保造林质量,保障林业建设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对种苗市场的引导、服务和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种苗市场监管责任,保障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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