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缺陷与治理对策

2021-01-11 14:13郭芬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完善

摘要:未成年犯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群体,应当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但我国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关注度不够,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当前我国存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性的匮乏、社区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积极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制定针对未成年的个性化矫正方案、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等多方面对策,来促进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对策;完善

一、引言

未成年社区矫正是近年来热议的一个问题。在我国的现有立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未成年犯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不够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从而误入歧途,因此对未成年犯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是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能够以一种相对柔和的方式对其惩罚与教育,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二、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缺陷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

社区矫正是一项较为复杂且具有综合性的工作。而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来说,由于他们的生理、心理都不够成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因此从事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较为熟悉,专业化水平应当有更高的要求。而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志愿者。而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以外,还要兼顾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其他工作。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具有极强针对性的工作,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体力行,再加上部分未成年犯不予以积极的配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更加难以继续。另外,目前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方法简单,其自身的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和工作水平难于满足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要求,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难以提高。[1]

(二)社区矫正项目针对性不够

未成年犯普遍具有生理、心理不够成熟、认知程度的限制、家庭教育受到缺失等特点,他们无法正确地判断事件的危险性。由于未成年犯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不同于成年人犯的诸多特点,因此制定对他们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社区矫正项目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社区矫正法》第 52条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但是现实中,矫正工作仅有法制教育、定期谈话、思想汇报等项目,没有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心所具有的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方面进行分类细化进行有效管理。[2]

(三)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够

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非监禁的刑罚,因此部分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尤其是未成年社区矫正是不够包容与理解的,他们认为犯罪就应当受到一定的刑罚,并且应当采取监禁刑罚,而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正常生活,并没有起到惩罚犯罪的效果与作用。他们还会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导致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丧失信任感,同时也会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产生排斥心理,给他们贴上问题少年的标签,达不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与改造。因此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3]

三、完善我國社区矫正的治理对策

(一)社区矫正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

美英等许多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选拔是十分苛刻的要求工作者须具有社会学、心理学、青年学、教育学、法学等十分细化的专业知识;须定期、不定期地参加有关的专业培训以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知识的替代更新。[4]而我国社区矫正人员虽具备一定的社区矫正经验,但大部分缺乏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无法针对未成年犯自身的独有特征来进行矫正工作。因此应当首要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

(二)制定针对未成年犯的个性化矫正方案

由于未成年犯具有身心不成熟、适应能力较差等特点,各国都要求对未成年的矫正要单独进行。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最不愿意接受上门走访、集中教育等方式,主要原因是担心由此致使更多的邻居知晓其身份,影响其正常生活。国外通常会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安排日间治疗、群体之家、居住式治疗中心、少年教养所等矫正计划。[5]因此应当结合未成年犯独有的身心特点等,针对性地制定其矫正方案。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非监禁刑罚,但是仍然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效果,各社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包容度提高,让他们知道不是只有监禁刑罚才能惩罚犯罪分子。这样才能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才能更好地开展矫正工作并达到一定的效果。同时,未成年社区矫正是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来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活动,为未成年犯早日回归社会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四、结语

未成年犯是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普遍具有生理、心理不够成熟,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缺乏等特点,再加上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判断观,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正确教育与关怀。要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制定针对未成年犯的个性矫正方案、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丁先美.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3):117-120+111.

[2]刘登.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及对策[J].西部学刊,2020(17):57-59.

[3]齐岩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17-21.

[4]齐岩军. 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必要性[C]. .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犯罪学学会,2006:297-308.

[5]吴宗宪.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114-124.

作者简介:郭芬(1998.3,25),女,湖南常德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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