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2021-01-11 20:25程楠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7期
关键词:解决思路司法实践家庭暴力

中文摘要:随着家庭暴力行为频发,《反家庭暴力法》应运而生。其在立法层面上规定了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各种路径,开辟了公共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为抵制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司法实践中,《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家暴防治的总体意识不高、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执行限制多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基于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让《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落实。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司法实践;困境;解决思路

一、《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一) 家暴防治的总体意识不高

1.受害者对家暴认识存在不足

受地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受害者对实施家庭暴力方式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不足,认为某些家庭暴力是合理的,多隐忍不发,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大部分受害者所理解的家暴多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肢体暴力,而对于精神暴力,其归结于夫妻感情变淡;对于限制自由并进行经济控制的暴力方式,极少数受害者认为属于家暴;对于性暴力,虽有部分的人认为属于家暴,但也停留在强制过性生活的方面上。

对于上述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根源在于文化影响的因素,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作用以及反家暴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首先,性别分化使得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以致于因长期的依赖和服从感使得女性忽略了遭受家暴的对其身心的影响。其次,遭受家暴后,受害者第一时间会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但不乏存在不解决问题反而继续劝说受害者隐忍家暴的人。这种行为不仅使得受害者强化了家暴是私事的观念,还强化了家暴是合理且正常的的观念。最后,多数家暴受害者普遍因其文化水平低,进而导致获取法律救济途径的能力弱。当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对家暴的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时,其不仅对家暴已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一无所知,还对如何处理家暴一无所知。

2. 司法者缺乏家暴防治意识

人身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是家暴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一大亮点。但就目前所颁发出去的数量与全国妇联每年受理的家暴投诉的案件数量明显不成正比。由此可知。司法者在此种情形下,明显欠缺家暴防治的意识。其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混淆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忽视了轻微家暴的累积效应,弱化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性。法官对于家暴的认定不足,多用调解方式化解家暴危机。与此同时,《婚姻法》有关情感破裂的条款多被引用,《反家庭暴力法》鲜有出现。究其根本,法官防治家暴的意识薄弱,对轻微家暴的累积效应多有忽视。且在认定家暴实施方式上,轻微暴力和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限制自由等属于家庭纠纷,不能认为是家暴,但家暴所具有得反复性的特点,在相对封闭的家庭关系领域,亲密关系者间的反复轻微暴力会对受害者产生持久的精神恐吓。其二,公安、妇联等部门防治家暴的意识薄弱,导致关键证据流失,处置不力。倾听作为妇联处理有关家暴的投诉、来访的主要方式,其采取实际措施惩治家暴少之又少。与此同时,缺乏指导受害者收集证据、申请保护令的意识,甚至连接访登记都粗糙不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会将家暴作为家务纠纷处理,不轻易发放告诫书。并且对于轻微家暴,民警通常只是对施暴者进行简单训斥,一般不会做询问笔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妇联无强制约束力、公安人员紧缺等客观原因外,还有两个重要的主观原因,一个是公安、妇联等部门的证据意识薄弱。其作为家暴案件第一手资料的接触者,是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关键所在,但双方基于种种原因并无该意识。另一个原因是公安、妇联尚未普及配备专员处理家暴案件,非专业人员兼职处理家暴会导致防治家暴的意识薄弱。

3. 社会民众反家暴法律意识淡薄

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性质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一直以来都被社会民众认为是不违法,甚至对该行为持支持态度。传统社会中流传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在现代社会还非常有市场;妻子被丈夫教训殴打,连邻居都会普遍认为是家务事,觉不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只要你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不涉及犯罪,法在社会民众看来几乎是不介入的。法律意识淡薄原因还是在于法律的运行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反家庭暴力法》也不例外。在封建家長制下,家庭纠纷都以家长、族长的权威为主进行解决,这样的纠纷解决模式有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受此传统思想的影响,将家暴纳入公共领域进行治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执行限制多

1. 传统证据规则下家暴认定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直以来是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证据规则。家暴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也应适用上述证据规则。但如果机械适用,极易出现不公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家暴受害者收集举证证据能力弱,另一方面法院采信认定家暴的证据有限。首先,受害者在证据意识上存在惧怕心理,当受害者以依附的态度决定是否收集证据时,多会产生惧怕的心理,以及又害怕无证据而求助无门;且其欠缺收集和保存证据的能力,受害者经济和能力较弱,不仅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还不了解如何保存证据;以及证据的运用意识和能力弱。其次,法院采信最多的证据是书证,但获取书证的途径有限;且书证以外的其他证据难以收集;并且有关举证责任转移的立法缺乏具体操作性。其仅在试点法院被适用履行,还缺乏具体操作指引。

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困境

《反家庭暴力法》将保护令的送达与执行合并进行了处理,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只是协助执行机构。这种执行模式不利于发挥人身保护令的强制作用。首先,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职能特点和强制力决定其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上具有独特优势,同时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最贴近群众的基层组织,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上也有其独特优势,但《反家庭暴力法》只是将公安、村(居)委会作为协助执行机关,导致这些部门怠于履行执行,资源优势发挥不到位。其二,容易导致部门间相互推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属于非讼程序,都由基层法院审理,没有上诉程序,这使得原本“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司法资源更加紧张,无暇面对执行问题,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但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的详细职责和分工,也会让公安、村居委会相互推倭责任。

3.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限制

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未被纳入“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范畴,即现实生活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仅能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给予司法处罚,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于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处罚的法律依据只限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等。对于违反保护令情节较轻的,只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施暴者进行教育批评、罚款或者拘留。但司法实践中处罚案例较少,主要在于法院即使作出拘留决定也需要事先和相关部门协商关押场地,在该情形下司法拘留成为闲置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从某种层面讲,因惩戒不力,会让施暴者有获利的心理,变本加厉地实施家暴。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三)配套机制不健全

(1)权责不明,强制报告制度未发挥应有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课以特定机构及人员对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或疑是遭受家暴的强制报告义务,但其为不完全规范,抽象概念居多,具体的落实报告以及救助工作过于粗略,最为重要的是责任承担空白。以致该制度未发挥应有之义。

(2)缺乏临时庇护场所

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临时庇护场所,但在具体应用中因可操作性小而不得不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首先,缺乏专门的场所。家暴受害者往往是由公安、妇联或者民政临时安排去宾馆或者是流浪者收容所,导致受害者生活不便,并不能根本解决受害者的困境。与此同时,停留在救助所得时间较短,并不能发挥实质性救助得作用。其次,临时庇护场所的保密性不强,不能真正庇护受害者。如前所述,因缺乏专门的场所,导致保密性不强,以致受害者随时有面临施暴者的可能性。且隐私的保护也遇到一定的困难。最后,有关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场所尚无,法律也未有相关规定。

(3)心理疏导空白

心理干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针对受害者,心理干预可以唤醒受害者自我主体意识,让其回归正常生活。另一方面针对施暴者,心理干预可以解决幼年时期心里投射行为所引发的家暴行为。但就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心理疏导机制的引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关场所的缺失,专业人员的缺失以及时间上的协调都使得该项其无法发挥理想的作用。

(4)联动机制不完善

家庭暴力的防治涉及多个主体,不仅需要其各司其职,还需要信息共享,建立高效率的沟通以及加强配合。虽然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反家暴联动机制,但还是以法院为主导,这种模式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机制粗糙,责任不明,各方推诿成习;其二,各主体信息共享低效,评估不系统;其三,法院主导下资源分配失和。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解决困境的出路探析

(一)构建宣传、教育、引导体系

1. 加强家暴受害者权利意识,营造社会民众反家暴氛围

加强家暴受害者权利意识,营造社会民众反家暴氛围离不开法制宣传。一方面,妇联、村、居委会应提升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具体的节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反家暴主流的性别意识,增强相关认识,使得受害者能够依赖社区、医院以及警方。同时,发挥名人效应,充分利用新媒体,大力开展多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受众听懂、看懂,真正掌握相关内容,增强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法院应通过个案引导来帮助受害者运用法律规定,特别是在报警求助、投诉反映、伤情鉴定以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指导,让受害者关心、重视平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竖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大旗。未成年群体以及医院等医疗机构更不容忽视。在平时的教育活动中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相关意识,在医学教育活动中引导医生群体了解相关知识,强调其报告指责和报告途径。

2. 构建互动培训模式,强化司法者家暴防治意識

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离不开司法者即相关人员的高效推动。最高法院对家暴案件审理试点法院提供的培训采取的是互动式的方式,即通过模拟法庭、小讲座、情景剧、小组讨论、问与答方式进行培训。与灌输式培训相比,互动式培训能够激发参与者的参与欲,也能够实现参与者之间理论实践经验的共享,实现家暴认定、证据规则、处置家暴以及家暴防治上的高度统一认识。在专业人员的引导下,参与者充分调动自身的知识,形成有效思考,并在交流中形成新的认识和结论,形成对家暴的新认识,实现观念的转变,提升证据运用能力和审判实务技能。

3. 建立家事法庭,家暴审理案件专业化

专业化的审判法官,专业化的审判规则,专业化的审判流程能够有效解决家暴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相关权益,同时有效地进行家暴防治工作。构建完整的反家暴司法体系,至少要建立家事法庭,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的试点法院,大多建立专业的家事审判庭,关注家庭纠纷的特殊性,并能够在前述问题中有所改变,对家暴防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

(二)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发、执行制度

1. 建立特殊证据规则

突破认定家暴难的关键点即在于修正相应的证据规则。在现有的证据规则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借鉴美国等国“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以普通人认知范围作为标准,即只要达到一般具有普通认识的人都足以认定存在家暴,就不课以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采用该标准,不仅解决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的问题,还促进受害者积极搜集证据,加大施暴者的违法成本,从而产生积极影响。其次,明确举证责任转移情形。在具体事实认定上,由施暴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则可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最后,施暴者回避制度。受害者在面对施暴者时,精神压力过大,在恐惧情绪的支配下进行举证,不利于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且证人直面施暴者作证,直接导致证人难寻的问题,不利于证据的获取。

2. 明确公安机关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

从全国确定的反家暴试点地区来看,确定公安机关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和执行机关更有利于督促施暴者遵守保护令。法院先以文书送达作为对公安机关的授权;与此同时,法院应向相关组织送达执行通知协助告知书,告知需协助的内容以及时间。此外,公安机关和相关组织也应及时信息共享,互相协助,形成社会的广泛参与。

3. 实现对施暴者责任的有效衔接

根据前述问题,实现法律责任的有效衔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完成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融会贯通。《反家庭暴力法》应考虑如何与《刑法》、《婚姻法》等相关部门法进行衔接,完成不同部门法间的融会贯通,形成统—的规范体系。其二,细化惩戒责任。依据施暴者施暴的程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所处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优化配套机制

1.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路径

具化抽象概念,增加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对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人员或组织规定罚款、停止—定期限的执业活动、吊销相关职业资格等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將强制报告制度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增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反家暴意识,确实保障该项制度落到实处。

2.建立专业化临时庇护场所

由民政、妇联、司法、法院等共同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建立针对家暴受害者的专业化临时庇护场所,并细化相关规定。对面临严重威胁,处于无人照料的受害者给予临时安置,对需要紧急就医的受害者提供协助医疗机构的帮助服务。

3.构建反家暴心理干预系统

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构建反家暴心理干预系统。首先,设置观察期和准备期。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决定是否需要专业人员提前心理介入。其工作主要内容即为观察和评估为主,判断受害者的心理状态以及受伤程度,以及施暴者的精神状态。其次,引入心理支持和心理治疗。观察期过后,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若其需要心理干预,那么就要在审前为专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治疗时间,并根据心理干预的结果对后续的程序做出调整。最后,注重回访和监督。此项措施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益。

4.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各个部门的积极参与,通过对域外经验的研究分析,我国有必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执行机制。其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其二,实行公安机关临时干预和调査取证机制。接到报警电话,及时出警,注意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其三,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基于前述受害者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较弱,对相关救济制度不甚了解,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其四,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吸收公益组织参与家暴防治是一条新路径,主要工作内容即为加强宣传并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三、结语

《反家庭暴力法》虽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空白,对于家暴防治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不能为受害者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通过对前述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为此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敏.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J].预防音少年犯罪研,2016(3):36-42.

[2]王楠.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反思与制度完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6):?122-129.

[3]张嫣然、蔡旻君反家暴法”的意义、困境与出路[J].法制博览,2018(6):?243.

作者简介:程楠 (1997年-),女,蒙古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硕士,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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