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措施

2021-01-11 01:56毛宏伟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问题

毛宏伟

摘要: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也引入招投标制度,但由于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导致违法行为乱象丛生。串通投标行为作为招投标领域中普遍存在却尚未得到有效规制的潜规则,其违法形式之复杂,危害后果之严重,已经对市场经济的良好态势造成一定扰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制不足,除了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较轻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串通上的招投标活动的理解、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范围、“情节严重”的定性等问题,均有不同理解。对此,为了更好地打击该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笔者立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提出对以上相关问题的观点以供读者讨论,同时以期在域外国家招投标制度的经验中寻求合理化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串通招投标;问题;法律规制

引言

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招投标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经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手段。在基本建设领域,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落实全面经济责任制。实施招投标机制,能够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这对招标和投标双方,都非常有利,是实现招标与投标双方双赢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通过实施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规范招标和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对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市场经济体系,打击贪污腐败,推动社会经济稳健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加剧,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在参与招投标的过程中,采用违法手段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对于这一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为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经济,做好基础保障。

1串通投标行为内涵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交易行为,一般是指招标者对服务项目、工程等提出特定条件后,邀请有意向的投标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投标,最终选中符合目标条件的中标者。招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配置资源的方式,然而,串通投标却是严重违背市场交易秩序的反竞争性行为。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各国均存在不同理解。如美国将其视为一种价格协议,是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日本主流学认为串通招投标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和交易。在我国立法上则认为是在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使用不正当串通手段,排除其他参与者的公平竞争而中标,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违法行为。该种行为通常处以行政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以刑法予以规制。

2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相关规制机关不统一

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机关的,但这种规制机关时常出现紊乱的情况,并不统一,这是造成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串通招投标的规制机关为国家质监局和发改委等部门,但是在我国颁布的另一部法律,即《招标投标法》中,却明确规定了串通招投标的规制机关是行政监督部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制机关有着不同的规定,这就导致相关规制机关较为混乱,不统一。因此,在落实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制时,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混乱以及重复等问题,最终造成串通招投标行為的发生。

2.2规制力度过轻,不具惩罚性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责任通常采用补偿原则,还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但是,在实际中很多受到害人迫于精神、物质等多方面的压力,无力承担诉讼期间带来的时间和物质成本,因此在巨大的压力下很多受害人选择了撤诉。除此之外,民事责任只能起到一定的补救作用,由于民事责任不具备惩罚性质,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惩处和解决的作用,这就是造成串通招投标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相关行政制裁措施不力,也是造成规制力度过轻,不具惩罚性,无法有效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惩处和规制力度严重不足时,就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串通招投标行为。

3当前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3.1优化招投标信息披露机制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同时基于我国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串通招投标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甚至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近年来我国一再加强建设招投标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强化招投标信息披露,达到有效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和阳光化,以这样的方式达到有效规范招投标机制,防止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的目的。同时,以信息披露机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建设一系列规范化、综合化的原则、制度和规制,并通过对三者的有机融合,使之成为法律规制的一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律规制,达到规范、约束招投标行业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3.2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性

目前建筑行业的暗箱操作现在存在,尤其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这就需要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保证招投标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下进行,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对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进行教育,培养公平意识,切勿有弄虚作假想法。当今信息时代,招投标工作也要借助高新技术手段来保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透明性。在招投标工作中,要实时将正确的招标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在管理部门网站,管理部门对招标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对投标单位的信息进行审核,禁止那些没有资质、信誉度低的企业投标行为,管理部门要实时监督招投标过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透明性。

3.3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的备案

管理部门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将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登记,方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杜绝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贿赂、腐败、违法等行为。在审查招投标文件工作中,查看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书写是否清楚、规范,评价方式是否公平。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后,建筑工程项目才能开展后续工作,有了这一环节,第三方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性。

结语

总而言之,建立招投标机制的初衷,是保证各方面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现自由、公平和平等的交易。如果发生串通招投标行为,无疑破坏了自由、公平和平等的交易原则,改变了招投标机制的性质,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会对市场部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对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通过完善法律规制,从根本上杜绝这一违法行为的出现,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胡婧,谢海涛.串通投标罪行为主体的范围及其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招标,2020(9):77-80.

[2]向昕.对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问题的分析和思考[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26):51-53,57.

[3]石经海,李阳阳.串通投标罪的刑法治理[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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