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明杰,李倩倩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都属于法的规范范畴,是社会治理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对于社会正义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具体到形成机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维度,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然而,这并不影响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合力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两种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既是规范适用普适性与特定性的有机结合,也将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一)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差异与冲突
如何定义习惯法,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学者们通常将习惯法视为“由公众自发形成的、反映全体公众意志并为全体公众所遵守的‘约束力量’”[1]6。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习惯法也存在不同的称呼形式,如榔规、章程、阿佤理等。总的来说,少数民族习惯法可以概括为“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的生活、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世代相袭、长期存在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2],它在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以及传递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比较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可以发现二者在产生背景、内涵、实践运行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和冲突。学者们对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差异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有的学者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