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可
(黄淮学院,河南 驻马店 463000)
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其实践却是由来已久,而且一直在持续开展并不断创新其形式和内容。我国有丰富多样、层次不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从地位来看,既有具有基本政治制度地位的政治协商制度,也有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务公开讨论活动;从载体来看,既有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征求意见的传统载体协商民主,也有电视问政、网络问政等新兴载体协商民主;从内容上来看,既有政治主题的协商民主,也有民生主题的协商民主等等。丰富多元的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体现了我国进一步形成了自信开放的社会风貌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听证制度正是我国协商民主形式多样化的具体表现,听证活动的开展也大大推动了我国行政、司法、立法的民主化进程,有效的拓展了公民参与的范围和深度。听证制度的创新发展,将会有力的促进我国协商民主体系的完善及其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听证制度虽然源自于西方,但很早就对中国产生了影响,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据现有的资料来看,听证制度最早在深圳市产生,并在当地得到了初步的实践和确立,这就是1990年的“价格咨询委员会”[1],这个委员会成为我国价格听证的最初实践形式,也带有明显的协商色彩。
1996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价格咨询委员会的听证功能,并明确规定了“重要的政府控制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当征求市价格咨询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