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岩松
《1972年国际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第九条将狭水道、航道视为一类,船舶在其中航行所适用的规则基本相同。然而两者概念并不相同,权威的观点认为:“航道是指海图上由虚线标示的疏浚水道,狭水道是指由浮标标示的整个可航水域。”[1]狭水道宽度跨度较大,2 n mile宽度以内的水道均可称为狭水道,而航道通常较窄,如进出广州港的内伶仃水道底宽仅160 m,而附近进出西江崖门水道的有效宽度仅90 m。在宽度近2 n mile的狭水道船舶运用《避碰规则》中关于对遇局面、交叉相遇局面等条款采取避让行动困难不大,但在宽度仅90 m的航道则存在较大问题。《避碰规则》第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紧迫危险可背离规则,但实践中如何背离规则并无标准,只能凭船员现场随机应变,且背离时,他船往往不知道本船行动的意图,导致避碰行动不协调。若船舶背离规则后仍发生碰撞,背离规则的一方往往被认为是违反规则而负主要责任。
笔者近期调查了一起发生在航道中的船舶碰撞事故,甲船速度约12 kn,顺航道右侧航行,前方乙船航速约4 kn,在其航道左侧逆航道航行,两船形成对遇局面。因航道右侧较浅,甲船用VHF联系乙船未果的情况下,在两船相距约0.5 n mile时向左转向避让,而乙船同时向右转向,随后两船发生碰撞。在研讨该案件时,事故调查官、法官、律师、航运公司代表以及专家对两船事故责任划分争论较为激烈。有人认为甲船未使用安全航速,在对遇局面向左转向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