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威,郭贵川
(1.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528041;2.北京农学院,北京102206)
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关键。国家治理主体在“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①的过程中,在根本性质一致的前提下,必然面对各种制度内容与特征上的不同,以及治理主体在运用这些制度手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外在风格的不同,即国家治理方式不同的问题。国家治理方式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治理体系效能的充分发挥存在重要影响。在现代国家,以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与非正式制度的道德为核心,分别形成法治或称依法治国、德治或称以德治国两种主要的国家治理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1]实际上,在国家治理方式上形成并发挥法治与德治的组合功能,是世界各国所遵循的通常思路。但是在实践中,二者之间的组合必然会引发两个方面的结构性问题:第一,法治和德治能否实现完美结合,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第二,法治与德治应以何者为主,即何者成为国家治理实践的重心或抓手?这两个问题长期以来吸引许多思想家、政治家进行理论与实践探索。其中,精英主义政治学主要创始人、意大利政治学家莫斯卡(1858-1941)的答案特别富有启发意义。
关于“法治”,最经典的概念来自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