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民
(作者单位:漳州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010 年我国财政部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当中对担保企业各种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制定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处理方法,但是受到担保企业性质影响,企业在运转时仍旧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根据担保企业业务特征,来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中几个重要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并探索担保企业在会计准则框架下核算对策。
一方面新准则有效细化、完善担保企业在生产中的收入,进一步优化和增强担保企业具有的科目,有效提高、增强担保企业以及结构资金收入这一部分会计核算实际清晰性。将担保服务实际获取各项收入有效、规范计入到收入保费账户当中,而所获取的收入则会被规范计入到利息收入当中,被担保单位所支付的各项货款则计划收入到代偿账户当中。而且与资源有关的各项项目也适当增加了一定量会计科目,每一笔资金账目都具之后,其合同企业出现的各种代偿行为均可规范录入到支出代偿账户当中,这也让担保企业存在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清晰程度增强,对于担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较为积极推动与影响。
担保企业在发展中有着金融以及融资保险双重保障功能。由于受到担保企业风险以及危害较大影响,即便是民间融资对于投资人员吸引程度也存在一定缺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