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悦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 130012)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越来越频繁地在全球部署维和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宗旨也从冷战前的监督停火协议的实施转变为帮助相关国家进行武装冲突后的重建,恢复国家秩序。这一转变使得维和部队与东道国人民的接触增加,相应地,维和人员侵犯东道国人民人权的丑闻事件也日益增多。针对联合国维和人员侵犯东道国人民人权的不法行为,除了维和人员自身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是否还应由联合国或派遣国来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国家法律责任和国际组织法律责任问题。一般来说,国家法律责任和国际组织法律责任均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客观上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其二,主观上该不法行为归于国家或国际组织。就维和人员的不法行为而言,第二个条件的认定较为复杂。依据联合国维和人员的种类不同,其不法行为的归责主体有所不同。联合国维和人员主要包括两类,即非军事维和人员和军事维和人员。非军事维和人员包括联合国职员、联合国志愿者、负联合国使命之专家、[1]民事警察[2]等。非军事维和人员仅受联合国指挥,因而其不法行为仅归为联合国,由联合国承担法律责任。军事维和人员指由各国派往联合国维和行动军事部队服役的国家特遣队军事人员。大多数维和行动主要由军事维和人员执行。由于军事维和人员的归责主体认定非常复杂,本文仅对此类维和人员不法行为的归责主体认定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