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民法典》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进入“后民法典时代”。在这个时期,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主要围绕法律文本的阐释而展开。《民法典》中既有全新的规范,也有沿袭以往法律规定的规范。全新的法律规范在适用时自然需要进行解释,因为抽象的条文无法对案件进行裁判。在对沿袭之前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则需要对既往的解释进路进行检视,如果发现既有的解释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则需要通过正确的解释进路进行纠正和处理,从而得到妥当的解释结论。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共计11 个条文,其中有6 个条文和医疗过失的判定有关,这6 个条文共同组成了《民法典》医疗过失判定的规范体系。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我国学界开始从解释论的视角审视医疗过失的判定规则。通过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在医疗过失判定规则的解释上存在如下方面的问题:
从对我国现行法规范的解释的现状看,可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范的解释能像医疗过失判定规则的解释这样存在如此大的分歧。这些分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衡量医疗水平的因素上存在分歧。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时,立法部门曾认为,是否考虑地域因素和医疗机构的资质因素区分诊疗行为,有的诊疗行为不应考虑这两种因素,而有的诊疗行为则要考虑这两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