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思远 施轩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提要]在经济全球化指导下,中国的经济体系经历巨大变化,为规范商业活动,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运用相关的规则、原则和体系,商法体系正在逐步改善。同时,商法、民法、经济法相互配合,商法体制国际化、标准化,商法体制的建立要符合中国的国家条件,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状况,促进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商法的概念。所谓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限制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一般用语。商法的概念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动和商业运营的主要内容,对这些概念能够明确界定把握核心。传统的商法立法是对商法概念下定义的重要基础。商法的历史上有从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企业引出事业行为的商法,也有从传统的法国商法引出事业行为后开发的商业行为主义法律。这是以法国现代商法为代表的折衷主义立法事例。现代商法是在传统商法基础上定义商法概念的重要基础,在重视商法概念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商法的主体和行为的实质意义。从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塞尔的观点来看,商业活动是一项具有收益性、连续性、独立性、开放性和正当性特点的营利性专门事业活动。为了测定商业主体和商业行为的概念并定义商法的概念,以商业运营为标准是现代商法界公认的标准。
(二)商法的本质特性。商法是随着商业交易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固有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