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峰 郑宇立
202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航运业的四大龙头法之一,2021年实施的新法与原来1984年实施的旧法之间的差异性何在?为何要进行修订?是否解决了原《海上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新法颁布之后,是否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作出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笔者从立法理念的突破入手,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法原则作出解读;在此基础之上,对具体制度的修改与创设进行剖析,围绕新法试图解决的问题将该法修改的范围与内容分类为“在现有规则之上的全面更新”与“新领域内的原则与规则创设”,同时对新法颁布之后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主要呈现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新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与实施性。
在章节安排与结构体系方面,新法相比旧法缩减了两个章节,但是条款数量从原来的53条增加为122条,因此,其实质内容与规范要求相比旧法更加细致与完善。
例如,第一章总则部分中第3、6、7、8条为新增条款。相比原总则部分,新总则对于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海上交通安全教育、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的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表述。新法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与船员”整合了旧法第二章与第三章,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11~12条以及第14~17条的规定,对于注销国籍的前提与不注销国籍的法律后果、船舶防污染与安全管理体系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