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乐
新冠疫情持续至今,对全球经济贸易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全球疫苗接种人数持续增加,但变异毒株仍旧不断,导致各国疫情起伏反复,给国际航运市场带来许多新的变化。租船人员在合同谈判和履约过程中需关注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目前市场上普遍使用的油轮租船合同基本都选择适用英国法。英国法是判例法,相较于大陆法,更加侧重考察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约定,法官的裁量权较大,整体上具有重视经验、偏实用主义以及注重事后救济等特点。在英国法下,当事人应尽量在事前就拟定好相关条款,而不是在发生法律纠纷或争议时才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救济[1]。英国法院在面对全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一般反应也比较缓慢,比如,对于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2015年寨卡疫情和2018年刚果(金)埃博拉疫情等都缺乏指导性的判例。相比之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和2020年新冠疫情出现时都及时发布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根据笔者所了解的租船合同实践,对新冠疫情引发的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迟,一般有两种可能的救济途径:一是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是援引“合同受挫”理论。就第一条路径而言,英国合同法本身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因此,如果要对新冠疫情进行救济,该条款必须明确包含新冠疫情。同时,免责方一般需要如下举证: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