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华 董仁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司法会计鉴定对打击基建工程贪贿犯罪具有重要价值,基建工程贪贿犯罪侦查、公诉阶段普遍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就犯罪嫌疑人贪贿资金的流转、金额、凭证等会计事实提供专业鉴定意见,作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本文主要探讨基建工程贪贿犯罪的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控对策,确保依法打击基建工程贪贿犯罪行为,确保基建工程安全、基建监管有序与工程财务干净。
基建工程贪贿犯罪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职工。建设单位为基建工程投资方,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勘察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监理单位是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企业。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基建工程贪贿犯罪罪名包括国有建设工程发生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民营建设工程发生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