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研究

2021-01-13 23:48张双双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1期
关键词:宪法公民权利

□文/张双双

(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

[提要]环境权的发展及环境权被写进宪法的历程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各国公民的环保意识的觉醒密切相关,各个国家的环境权入宪历程及后续的立法、司法实践均有不同。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宪法传统和宪法实践,以阐述我国宪法中应当有所体现的“环境权”。

随着全球化的环境危机逐渐凸显,人们逐渐认识到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目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机制的重要性。宪法对于人权保障具有根本作用,必须针对公民的“环境权”保护有所体现,才能促使其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得以贯彻,在公民当中得以遵守。

一、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之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我国《宪法》作为“人权保护法”却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涵及应当包含在内的各项具体化的权利,在我国的学术界仍未形成一致的看法,这也极大地影响了环境权现实作用的发挥。

有学者主张环境权的主体应当涵盖公民、法人、国家和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同时强调环境法的宗旨在于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对自然资源的滥用,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具有统一性,宪法和法律在规定环境权的同时,应当规定环境权主体保护、改善和治理自然环境的义务。亦有学者主张将环境权的主体限定为“公民”(含当代人与后代人)。环境权益可以被具体化为生存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合理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公民同时享有相关的程序性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使用权、请求权等。认为环境权是指所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包含以下两项权利:一是生态性权利,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二是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二、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

环境权益引发的热议,反映出的是经济的发展模式片面依赖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有限性与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环境问题,引发的人们关于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的思考。宪法环境权及相关的环境法制订对于解决环境问题至关重要。宪法作为人权保障法,应当保障公民环境权不受非法的侵犯,这是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其次,与环境权相关的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只有在环境权首先被写进宪法之后才能得到实现,这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应有之义。

十九大报告深化了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强调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管控的长效机制急需建立,绿色发展急需制度性的创新变革。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战略,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良好关系,对于我国社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凸显了人民对美好的生活环境的需要,过往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具有持续性,严重降低了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处理、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这些问题急需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规制。生态环境问题倒逼我国在道德意义上已将环境权确立为应有权利,并在具体制度层面规定了实有的、可救济的权利,但我国宪法层面始终缺乏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即整个逻辑结构中缺乏法律权利形成阶段,逻辑结构出现断裂。

三、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保障学说。古希腊时期,自然法学说主张的天赋人权中包含着“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人最本质的权利之一。文艺复兴之后,许多思想家纷纷转向了对于环境权的重新解读,代表性学者如洛克,他提倡人的环境权的独立与平等,同时将环境权上升到与人的健康、私有财产等不可被侵犯的权益同样的高度。从本质上说,环境权是人权发展的必然产物,环境权包含于人权当中,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与发展,关涉人格尊严实现与否。

(二)环境正义原则。环境正义是一种实质性的社会正义,20世纪80年代“环境正义运动”在美国兴起,当时美国有毒废物的处理场40%都集中于有色人种的聚集区,对他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于是美国有色人种团结起来,为他们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进行抗争。之后在纪录环境正义运动的著作中,对“环境正义原则”一词进行了具体的阐释。1991年“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召开并对环境正义原则的定义进行了讨论。在该会议发布的《环境正义原则》声明中,具体阐述了“平等、平衡和共赢”为环境正义原则的三个分原则。

(三)公共信托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在于,认为环境资源是公民的“公共物”,任何人未经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允许其随意处分该项权利。全体公民对于各种环境要素(如空气、水、光照)是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以信托的方式将环境资源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作为受托人应当依据自然财产本身的性质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据此可以推断出的是,公众中的任何人,在政府怠于履行该项义务时,有权寻求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代际公平原则。代际公平原则旨在平衡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又称为“世代间公平”理论。1989年,美国法学家魏伊斯认为,作为同一个物种,当代人与后代人对于地球上的所有资源是共有关系,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不可剥夺后代人对于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进行利用的权利。我国亦有学者对代际之间的资源利用关系进行了探讨,徐显明教授主张以“负债”的角度来看待当代人与后代人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我们当今社会的人们所利用的资源,是从子孙万代那里借来的”,所以必须审慎的开发和利用,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国外环境权入宪浅析

(一)美国。20世纪的美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在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环境运动的推动下,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并在该法的指导下集中进行了环境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公民环保意识的提升和对环境立法的普遍关注也极大的促进了美国“环境权”入宪的进程。由于历史原因,美国联邦宪法的修改极其困难,所以至今美联邦政府的环境管理权,仍未被写进联邦宪法。但是,美国各州的环境权入宪进程相对顺利,除了对公民的“环境权”直接规定,基于公共信托原则明确政府的环境义务也在州宪法中有所体现。

(二)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却诱发了影响范围极大的“环境公害问题”,日本当局自此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1970年东京公害国际会议围绕“环境公害”问题开展,会后起草的《东京宣言》将环境权列入了基本人权的行列。《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了国民的“生存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生存”的权利。同时,判例在日本具有很强的参考性,“龙美环境公益诉讼”即日本影响力最大的环境诉讼判例,该诉讼中,各界的环保势力代濒危的珍稀动物为原告,针对当地政府一味追求利益而严重有损动物生存权益的开发行为提起了诉讼。

五、我国环境权的宪法设计

(一)环境权入宪法的路径选择。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首次被写进我国宪法,是在1978年宪法。但现行宪法,仍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明确“环境权”。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文侧重于对国家环保职权的规定:宪法第9条明确了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保障森林、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第26条对国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无法从中延伸出公民的环境权。

当今世界各国环境权入宪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及法国式的单独设立环境宪法。显而易见,单独设立环境宪法在我国无法实现,从我国现行宪法的第9条及第26条之中也很难解释出公民享有“环境权”。所以,采用修宪的方式将环境权写进宪法最为适宜。其次,我国的现行宪法先后经历了五次修宪,修改内容涉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与任期等国家的根本制度。采取宪法修正案方式入宪,能够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的基础上促使其与时俱进,满足时代发展的新需要。由此可见,将环境权以修宪的方式写进宪法更为可取。

(二)环境权的内容设计。一是健康、舒适的环境权。对环境权的基本定义应该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对生活环境感到舒适的权益,当代人对于环境的利用不可影响后代人的持续发展。对于健康、舒适的环境,全体公民及后代人是共同享有的关系。该权利应当在其他下位法律之中被具体化为清洁空气权、洁净用水权、环境文化权等各项具体的环境权益,这些应当在下位法中予以明确。笔者赞同陈泉生教授主张的采用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具体的指标对环境质量进行评定,以便进一步采取具体的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同时,建议环境主管部门采取申报许可证制度以及环境评价审查制度。二是环境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决策权等程序性权利对于实现环境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掌握环境信息的行政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环境信息的公开,确保公民和组织能够有效获取。环境决策权旨在确保涉及环境利益的政府决策、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公民获得发言权和决策权,通过这项权利的行使,激发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减少社会矛盾。三是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结合公民、组织、国家等不同环境权的主体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分配其环境保护的义务。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政府应妥善管理公民基于信托关系交付的各种环境资源,积极促进公共福利。并且,在环境问题预防与环境污染治理中,经济、技术、人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必不可少,国家这一主体在调动这些要素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公民法人等主体应当通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方式对国家环保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

六、结语

美国式的入宪进程与人民争取环境权利的“环境正义运动”相关,日本式的入宪进程源于“公害病”的防治,环境公益诉讼判例在司法实务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当下的环境问题已经无法忽视,公民的“环境权”入宪具有重要性和急迫性。然而,公民的环境权被写进宪法仅仅是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第一步,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也相当重要,有待更加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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