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 捷
( 台湾成功大学 中国·台湾)
[ 提要] 社会公益企业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赚取利润,对于股东利润如何分配就产生了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就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法律赋予股东获取股利分红之权利,但如何具体实现以及救济法律则并未规范。
对于利润分配之程序,公司法要求需先经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再由股东大会对方案进行审议批准。理论上将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被区分为抽象之请求权与具体请求权。抽象请求权是由股东通过投资,享有对未来利润获取之权利,因其与股东身份相依附,不得处分、转让、质押,亦不得通过公司章程与董事决议进行剥夺,因此被认为是股东固有权。又因该权利所享有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董事会是否做出提案以及做出何种提案等因素,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亦属于期待权。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而公司不予发放股利,或者是公司虽存有盈余但大股东滥用权利压迫小股东恶意不予发放,此时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具体化。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被视为既得权利,以债权的方式存续。
公司法解释中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