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琴
如何在现行立法框架内缓解“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定义务对司法造成的不利影响,成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牛鼻子”。现有研究对法院审查量刑建议的模式、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程序制约等问题关注度不够。本文结合立法规范和理论研究,试图从法院视角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反思和总结,以期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提供参考的标准,避免法院沦为“橡皮图章”,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第1 款规定,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包括刑罚执行方式。从权力属性看,传统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属于求刑权,但《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第1 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量刑建议权准裁判权性质,加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要求,引发检察权是否会僭越审判权的重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第1款带有明显约束意味,不符合诉讼原理,违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1〕魏晓娜:《结构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法学家》2019年第2 期,第1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