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峰,刘施利
(宜宾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时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既可以用于增进效率,也可以用于限制、排挤竞争的目的。因此,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假若发现其属于后者,则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列入为调整对象,我国也不例外。近些年一系列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有力维护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受理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分析和执法也有着实质性的提升,但就整体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总的来说,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违法实施的主体一般希望借此达成一种封锁市场的效果,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协议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这一市场地位可以是单个市场主体所拥有的,也可以是多个市场主体的集合所共同拥有的,但我国在具体的实践中却缺乏这方面的考量,而仅仅关注于协议的本身,这种处理办法既会使判决失去经济学的理论支持,也可能会遗漏对其他违法实施主体的责任追究,既降低其犯罪成本又有违公平之原则。
所谓转售价格维持,是指生产商或供应商在将产品出售给分销商或者销售商时,对后者向第三人进行转售时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情形(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1],国内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纵向价格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