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翠,王 龙,王志强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作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准化工作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建标[2016]166号),提出要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今后全文强制性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1]
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已经发布实施了20多年,极大地保障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当前,我国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安全发展要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新阶段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发展对水利行业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更好支撑高质量水利工程建设。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一旦违反规定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做法,建立了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一种行政法规与技术法规相结合的创新模式。[2]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发布了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也是我国政府加入WTO 后,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