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茜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场外股票配资是证券公司经批准开展的一种与融资业务相对的杠杆交易行为,随股票交易市场的诞生而产生,对融资融券业务起着补充缝隙的作用[1]463-477。但由于场外股票配资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利于金融穿透式监管,且加大了市场波动风险等潜在危害性,因此,在行政层面监管持续从严,尤其是2015年股灾以来,场外配资被明令禁止。但在实务中法院对场外配资合同的定性问题理解并不一致,场外配资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分配亦存在裁判分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否定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但其对场外配资纠纷的解答和理由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场外股票配资合同的当事人皆出于真意表达,那么,公权干预私法自治领域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何在,民事责任分配方案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确认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如何进行损失分担,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综上可知,场外股票配资合同的争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场外股票配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二是场外股票配资合同是否有效,即司法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约定应尊重意思自治还是予以限制;三是如果合同无效,对用资人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应如何处理。基于此,本文拟围绕前述场外股票配资纠纷中的三类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在理论上提出配资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在实践中为妥善解决场外股票配资纠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