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关于产权概念,大致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的解释,其奠基者是科斯;另一类是马克思关于产权的解释。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产权制度怎么安排都不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就是著名的“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只有清晰界定产权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不管产权到底划分给谁。此外,科斯还认为人们交换的实际上是一种权利。产权是一组权利束,还具有可分解性。张五常进一步认为,产权就是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综合。①
马克思对于产权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点。其一产权的产生,《资本论》中产权相关理论说明所有制反映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实质是现实经济关系。产权则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二产权权能包含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及继承权等多项权利。而产权权能结构是构成产权总体不同的产权权能组合与分离的情况。其三,商品交换的当事人只有在彼此认可对方财产权利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交换行为。因此,产权关系是商品交换赖以发生的前提。
本文认为,产权是基于所有制产生的法定权利,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相对权利。其中,资源使用权规定由谁使用及如何使用问题;资源收益权说明资源的所有、使用或者转让效益由谁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