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蚂蚁金服虽属于金融机构但不具有发放信用卡权限,“花呗”作为网络消费信贷产品不同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不能视为虚拟信用卡,可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归于刑法规定的私有财产。联系蚂蚁金服性质和“花呗”的法律定性以及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可得出:“吴娟案”中被告人吴娟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不应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花呗”套现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或特殊金融类犯罪,将其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
关键词:“花呗”套现;行为定性;诈骗罪;盗窃罪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56-03
一、案例引入与问题提出
2019年10月1日5时许,任某二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夜市附近捡到被害人郑某遗失在此的手机后交给被告人吴娟,吴娟在未输入密码的情况下打开了该手机,查看了支付宝应用程序,发现该用户享有5800元的“花呗”额度,便产生了将这些钱变现占为己有的想法。后被告人让其子任某一先修改了被害人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然后利用“花呗”将5000元支付至被告人支付宝账户内。
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吴娟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另有观点认为,尽管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本质上仍是秘密窃取,应为盗窃罪;还有观点认为“花呗”可以视为信用卡,故这类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贷款诈骗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