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

2021-01-15 00:48:32王萧冉
西部学刊 2021年7期

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行使,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影响患者权益保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最大程度尊重患者自决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厘清患者“不能”或“不宜”作出知情同意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代理行使的适用场景,合理归置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时的范围及顺位,在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引入医师介入权利及预设患者指示制度予以矫正。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近亲属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80-03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规定是由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转换而来。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条款发生了立法上的变动,从原来的“不宜向患者说明”变化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以及从“取得其书面同意”变化为“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一变化有利于规范医患关系,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在实践过程中如何界定该条款的可代理情形以及代理人的范围,关乎患者切身权益。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决定治疗方案。据统计,医疗纠纷中因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高达60%[1]。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患者无法做出医疗决策时,存在两种解决路径:第一种为亲属不代理患者本人行使权利而仅发表意见,帮助医方推定患者的真实意愿,将知情同意权限于患者本身;第二种是由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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