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婕龄
摘 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制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经营者的商业标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属于补充性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厘清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的定性,在《商标法》與《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之间合理规制“搭便车”行为,对于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应从整体视角切入,对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进行利益衡量,确认该行为的定性前提,研究该行为与自由竞争目的之间的关系,并考察该行为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自由竞争市场产生的影响。在明确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的构成要件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与混淆行为条款出发,对该行为加以法律规制。
关键词: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1)04-0052-04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标识是一种能够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起到标明来源、彰显个性、宣传推广等作用。[1]商业标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的商业利益,保护商业标识的独特性不被消解是极其必要的。我国注重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对于侵害商业标识的行为有多重法律规制方式,其中《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有一定影响商品的独特标识。两部法律规制侵权行为的思路不完全相同,但二者的出发点均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的独特性地位,制止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混淆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