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浩天,张 强
(1.中山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重要的。”[1]62早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Friedrich和Finer就围绕行政责任来源问题展开了一场经典争论。Friedrich[2]认为,即使是在最好的安排下,行政活动中大量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难以避免的。他指出在现代大型、负责的政府体系中,通过外在的约束,并没有保证客观责任实现的有效途径,而且有证据表明大多数行政官员在大多数时间里,事实上遵循着主观的责任道德。Finer[3]则认为,将职责感或者说责任感与尽责的事实即有效地负起责任区别开来是最为重要的。他认为责任是一种对政治家与行政官员加以纠正与惩罚的安排。Cooper[1]63-84在此基础上将行政责任进一步区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其中,客观责任包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它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而主观责任则是指情感和信仰的责任,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和认同的信仰。
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对领导干部明确提出要“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4],我国开始了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以2003年“非典”事件问责为标志,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迅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明确了行政许可部门的权力与责任。2003年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党员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