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丁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法律是一套指导人们行为和实践的规则体系,是在长期的历史中形塑产生的。那么法律该如何诠释?我们该以怎样的视角去思考法律这一体系?这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值得不断思考的问题。长久以来,学界对于法律的概念、功能、运作方式等进行着持续性的探讨,本质上都是以不同的视角尝试对法律进行诠释,从而为指导人类自身的实践寻找更好的出路。这里所说的诠释应该理解为人们对自身实践和所处世界的认识。为此,有一个首要问题必须先解决,即法律对于人类实践的指导有没有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共识基础(或者说价值基础)。这其实关涉到法律的普遍性和地域性之间的博弈。因为在一定的区域内,如果缺乏一些基础的社会共识,那么生活在这个地方的人们难以对自己的实践经历和所处的世界达成一致,也就无法衍生出一套认知体系来指导自身及整个群体的行为,也无法建构起一套拥有相应权威和应有尊重的规则体系。古往今来,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价值、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展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地域性、多元性,许多知名学者因此强调人类的法律制度不同,而且理应不同,法律的“地域性”“国家性”应该被特别重视。人类文明实践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应该放在一个特定、具体的视角下去诠释。
作为历史最悠久的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着法律(当然此处所指是各国的制定法)应当而且必然建立在一种“高级法”的基础之上,否则法律就无正当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