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路径与防范对策分析

2021-01-16 02:49李闪南开大学
环球市场 2021年8期
关键词:全面性金融风险防控

李闪 南开大学

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至关重要,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从相关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整体情况来看,尽管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给予了一定重视,而且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模式,但仍然出现了一些风险。有的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有的则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注重自身的风险管理工作,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已经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方方面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进行科学设计和研究,进而才能形成良性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一、概述

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和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对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传统业务进行开发与拓展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本质还是金融。它是金融在渠道方面的一种创新,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资金间的转移[1]。与传统金融相比,不仅交易成本较低,其运营成本也相对较低。而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是不利于实现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就是为了实现企业风险管理目标,有效地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等管理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风险管理,使企业在可承受范围内承担不利因素造成的结果,为实现企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路径

(一)金融账户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证监会虽然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平台在证监会进行备案后,其能够进行基金销售等网络金融活动,而且还要求这一方面业务发展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证监会完成注册。然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相应的监督管理不完善,导致很多平台在互联金融业务实施中,经常会将理财金额故意夸大,网络投资者因此会被误导,进而给网络投资者带来风险。比如,按规定一些网络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开展中应该设立专门账户进行资金的结算和划转,所以必须固定两个账户,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很多网络金融机构并没有照章做事,最终只能使投资者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征信体系建设不全

现阶段对于我国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判断,主要是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为依据。而这些信息主要集中在各类贷款本息的归还、信用卡的消费、还款记录等,可是这样的信用记录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不同是,大多数线上机构或主观或客观的没有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信息的分享与对点连接。这样一来,就会大幅降低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会提高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获得成本,而且以主观判断为主要依据,既不科学也不完善。而互联网金融业务为了快捷方便,大多采用信用模式,缺少有力的担保,也由此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信贷坏账率比传统金融信贷坏账率要高很多,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风险防控不全

对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来说,一定要更加高度重视全面性建设,这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而且涉及方方面面,因而应当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全面管理进行设计和安排,但由于个别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性防控方面缺乏有效设计和综合安排,直接导致出现了诸多问题[2]。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尽管能够从防范和控制风险入手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系统性,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缺乏全面性,如不注重对各个方面进行有效互动和衔接,在弥补漏洞的过程中缺乏合力,甚至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足而出现了重大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缺乏全面性,也表现为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没有将其纳入到“业财融合”体系中,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融合性、互动性、渗透性不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缺乏全面性,也表现为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建立科学和完善的防控模式,如不注重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工作的整体水平不高、拓展性不强,同样会制约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全面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这方面需要进行优化和完善,努力使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水平更高,以适应层出不穷的各种新风险。首先,也是重中之重,身为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并且要更为清晰地了解与之对应的监管职责,以确保在出现问题以后,不会有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致使责任无人承担的情况发生。其次,职责明确以后,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更为严谨的规章制度,对违犯者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

(二)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中,要能够主动加强自身信誉建设,因为信誉是机构发展的基础,通过多方面的宣传与实践,不断提升本机构的信誉,并不断提升其在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相关管理机构,针对出现信用危机并对投资者造成明显损失的网络金融机构要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实现对广大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则迫使此类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信誉建设,并逐步规范其各项业务的实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中,我国相关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来达到目的[3]。

(三)注重全面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方方面面,而且也具有客观性等特点,要更加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全面性建设。对于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由于金融业务相对较多,而且涉及面广,可以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机构,使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能够更具有专业化、职业化能力;对于规模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为了能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取得突破,除了自身加强管理之外,也可以借助“第三机构”力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纳入到“业财融合”体系当中,进而能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与互联网金融投资业务进行有效结合,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部门参与到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如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协调机制,使各个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将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之进行有效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强大工作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向纵深开展。强化互联网金融防控全面性,还要构建“全领域”防控体系,既要抓好内部风险的防控工作,也要对可能出现的外部风险进行监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

(四)强化风险防控及预警机制

加强量化指标的设置是关键性步骤之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征之一,即为高隐蔽性与强突发性,这也是其监管不当的重要原因。做好风险的防范指标控制,是防范隐患的重要问题。要利用好当前互联网信息科技力量的大数据,建设专门的预警机制。大数据能够针对当下互联网金融中催生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内容进行筛选与了解,针对潜藏的危机以及各类问题做好预先的控制和防范[4]。当下中国社会已经有专门为互联网金融所服务的大数据机构,以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BBD)为例,其自主研发了两套分别面向金融行业和政府机构应用的“昆仑大数据平台”和“银河大数据平台”。BBD 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战略合作伙伴与数据共享方,围绕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进行共享,并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完善数据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创新,互联网金融得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大规模的发展,不仅发展迅速并且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各行各业的金融体系。当然,互联网金融能够蓬勃健康的发展,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起了很大的作用。综上所述,在以后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仅要创新互联网技术,更要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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