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才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法律作为一门社会文化,其发展深刻地反映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需求的变迁,当社会法治发展,法律的需求增加,立法被社会更加看重。20世纪下半叶,中国的法学研究主流是立法,揭示法律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的关系是法学人的任务,法学研究的主流。“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体现”,诸如此类提法已经占据书刊论文多年,这种思想明显体现了一种从立法者角度看法律的立场,也即立法中心主义[1]。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逐渐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立并完善,法学研究的 “上游理论”热度已然慢慢淡去,对司法及法律实践等“下游理论”慢慢成为法学界的主流。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召开,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入,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加强,因此,对于司法研究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对于主要法学理论的需求也会慢慢变化。诚然,司法中心主义对于法学实践性的体现是毫无疑问的,但社会的变化也要司法中心主义适时而变。社会分工的细致化、精准化,对于理论和实践脱节的应对不足,对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弥补不足等都需要跨越司法中心主义,不断弥补司法中心主义的不足。同时,仅仅站在司法中心主义去看法学研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多范式、多维度去看法学研究,这样才能形成对于法学研究较为全面的观点。笔者将对多种法学研究范式进行分析,对几种范式问题和可借鉴之处进行对比和分析研究,以期给出对于跨越司法中心主义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