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研究*

2021-01-16 03:40:19朱振明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朱振明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这一矛盾在广大农村中尤为突出,亟待解决。因此,自2018年国家起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各领域的改革。实施乡村振兴,重要突破口是解决好农村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而解决好土地权益问题,则需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下简称“成员资格认定”)为基础[2]。在农村改革进程中,必然涉及农民与集体之间各种利益的调整,容易诱发各种纠纷,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的前提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但是,囿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司法一直难以有效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纠纷中,导致村民自治侵犯村民权益未能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笔者基于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认识,从理论上分析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为推进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略陈己见,以求教于诸家。

一、学界论争:司法能否介入成员资格认定

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民权益的实现。针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救济,是否可由司法介入,在理论上颇具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赞成说,认为司法可直接介入,循民事诉讼认定成员资格;二是反对说,认为必须先行政认定,其后循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救济。

在成员资格认定这个问题上,赞成者认为,当集体侵害村民自身权益时,产生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允许司法直接介入成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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